公司、个人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是允许的,但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也就是有一个营业范围。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经营,如电信业务等等,需要按照按规定取得资质才行,否则的话就会构成非法经营罪,此时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大家知道非法经营罪刑事处罚有哪些吗?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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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规定有很多犯罪都是属于特殊主体犯罪的,即只有法律规定的主体实施了相关行为后,才能构成此罪,而要是不具有特殊的身份,那么即使实施了相关行为也不会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就属于这样一种犯罪,那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呢?
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厂长、副厂长等。有的学者认为还应包括监事。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有悖立法原意,扩大了本罪的主体。因为监事的职责性质、范围与董事、经理具有很大的不同,是属于监督性质的。一般来讲,他们不能够利用自己职权的便利(不具有决策、经营权)来从事竞业活动;再者,即使从事竞业活动,其危害性也远远小于董事、经理的同类行为,未达到刑法规制的合理性必要性。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是指企业资产全部为国家所有或者由国家控股经营的企业;狭义仅指企业资产完全为国家所有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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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市场主体是不可以非法经营的,如果非法经营,会受到处罚的,但是这个规定很多人都不清楚,曾经还有人问小编,非法经营会不会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非法经营的处罚是怎样的呢?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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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是对行为人定罪处罚的关键之一,实践中,很多人对此都不太了解,甚至认为只要有非法经营的行为,那么就会构成刑事犯罪,事实当然不是这样的。到底非法经营数额是如何认定的?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个人或者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诉:
①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
②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未达到追诉标准的非法经营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非法经营罪在我国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要是构成该罪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很多犯罪嫌疑人在涉嫌非法经营罪时,往往都会请律师为自己辩护争取减轻处罚。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就被告人王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作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辩护,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王某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系从犯、帮助犯,依法应当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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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在生活中听到非法经营罪,那么我们通俗的理解非法经营罪是什么呢?就是指没有国家许可营业执照的人进行了商业贩卖和交易,我们就称之为非法经营罪,但是在司法上的非法经营罪只是这样吗?下面一起来看看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是什么吧。
相关司法解释
1997年《刑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一系列立法解释或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颁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刑法》第225条进一步补充,对“非法经营活动”作了进一步列举,这些规定对于具体适用该罪的定罪量刑起着重要作用,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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