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权所要承担的责任当中有一种是过错推定责任。其实这属于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了,那么大家知道过错推定是什么意思吗?
过错推定是过错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是在众多的工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而又不能通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得以补救的情况下而产生的,是介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一种中间责任形式。过错推定较之一般的过错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因为它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行为人,从而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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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民事案件中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当然能够适用这种责任原则的情形是比较明确的,已经事先作出了规定。那到底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情形有哪些呢?
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也叫准共同侵权行为,它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且给他人造成损害后不能判明是谁实施的行为。
2、雇员、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雇员与雇主、法人工作人员与法人之间肯有特定的人身领队关系,即雇员、法人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受雇主、法人意志的支配与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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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有哪些情形之前,我们需要先知道什么是过错推定责任。通常侵权案件中都是侵权人承担的都是过错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是需要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
3、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举证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雇主或法人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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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民事案件中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当然能够适用这种责任原则的情形是比较明确的,已经事先作出了规定。那到底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情形有哪些呢?
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也叫准共同侵权行为,它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且给他人造成损害后不能判明是谁实施的行为。《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3年综合本)选用了两个典型的共同危险行为案例,笔者试举一例加以说明, 1992年12月21日正告,鲁君君、李刚、刘小峰三名未成年人云医院楼顶平台用砖头搭屋玩,随手将砖头往楼下扔,其中一块击中赵善富之妻赵银芝头部,致赵银芝死亡,但不能确认是谁扔的砖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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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危害了他人的自身权益,过错推定是特殊侵权吗?责任怎么算?对于过错推定我国法律也有相关规定:过错推定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特殊侵权,受害人有权维护自己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过错推定原则在民事侵权领域中的适用依据。过错推 定的功能,有效地弥合了过失责任与单纯的危险责任之间的空隙。
过错推定原则在在我国新颁布、实施的侵权法中扮演着一个极为特殊的角色,该原则的确立使得民事侵权案件中的思维方式和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可能在该法颁布、实施之前的一些民事侵权行为并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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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行为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话,那么就推定其是有过错的,此时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很多人会将过错推定责任和一般过错责任弄混淆,下面就主要为大家介绍一下过错推定责任和一般过错责任区别有哪些。
1、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要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需就行为人具有过错提出证明。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一般侵权待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受害人应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而在过错推定责任中,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行为人若不能提出合理 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证明其没有过错则将被推定有过错。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中外学者曾提出了多种根据,诸如损害的原因出自因害人所能控制的危险范围内,而受害人不能控制损害的原因,故处于无证据状态,损害事件的确定性已以表明行为人是有过错的;由行为人举证更有利于督促行为人预防损害的发生,等等。 举证责任倒置正是过错推定的重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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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关系界定一直是法律关系中比较难理解的,两者既相互联系又存在差别,今天就针对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容进行了整理,简述了了关于二者关系在我国不同法律下差别,希望对正在困扰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关系的同学有所帮助。
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之间有密切的联系, 所谓推定,是一种法律拟制,即在缺乏证据直接证实某一情况时,根据某些合理的因素和情况,判定某一事实存在的一种机制。推定的基础是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 这样的常态联系是人们通过生活中长期、反复的实践所取得的一种因果关系经验。这种因果关系是现象之间的这样一种内在联系,即每当一个现象存在,另一个现象 应当接着出现。“推定作为一条证据规则,当一方当事人证实了某一事实(通称为基础事实),而另一种事实(推定事实)则假定被证实,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 来推翻这种推定,或者说,使推定事实处于前后矛盾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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