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同时废止失效了,有关婚姻的相关规定参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首先说明,自《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同时废止失效了,相关司法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
一、撤销受胁迫婚姻的起算点修改。
《婚姻法》: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为“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民法典》:起算点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二、删除重病禁止结婚条款,改为隐瞒重病的可撤销。
三、新增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时,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条款。
四、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五、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
六、新增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况。
七、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条款,更有可操作性。
八、将法定共同财产制,也纳入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
九、离婚损害赔偿条款,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性规定。
十、新增婚内财产分割条款。
首先说明,自《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同时废止失效了,有关离婚的相关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首先说明,自《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同时废止失效了,有关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说明,自《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同时废止失效了,有关结婚年龄的相关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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