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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

2023-09-14已帮助221674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许多非专业人士并不了解此类问题,在进行此类活动之前,应该订立相关合同以免之后发生纠纷。
0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1、转包

转包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

2、出租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村人。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

3、互换

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互换是种互易合同。

4、转让

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转让将使农户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5、入股

即承包方将承包土地使用权入股,参加农业股份制,农业股份合作制或实行“股田制”,并以入股股份作为分红依据。

6、反租倒包

是原承包给农户的土地,由发包方反租回来,再重新发包或由集体直接经营。主要用以发展高效农业,创建科技示范区等。

7、退包

是指承包户在承包期内把承包土地退交给集体,由集体重新发包的行为。

8、抵押

我国现行法律只允许“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而大量的家庭承包方式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允许抵押的。

9、继承

“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之外的家庭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10、代耕

是指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依法将承包地委托给第三人(即代耕方)暂时代为经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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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一、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分家析产

三、土地补偿金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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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重要意义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给农民承包地一个合法的“身份证”,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重要基础工作,从根本上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民生大事,得到了农民群众的普遍拥护。

(一)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农民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就是依法明确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强化对农村耕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通过权证的形式,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不仅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农民法定资产、经营资本,而且让“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有了法律凭证,为农民“从长计议”吃上“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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