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也是有着一定条件限制的,而且当初在签订的保险合同当中也明确了免赔范围。可是对于这一规定有些投保人并不清楚,所以才有人明明知道自己有病的情况下,目的就是为了减轻自己在医院治疗时候的花销然后购买相应的保险。其实这部分人员应该先来了解一下,新保险法两年带病投保的后果是什么?
一、新保险法两年带病投保的后果是什么?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修订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二、带病投保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就医时故意向医生隐瞒病史,或医患勾结,让医生在书写病历时隐瞒或修改其既往治疗病史。
2、虚构死亡原因,将长期慢性疾病死亡伪装成突发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疾病死亡。特别是在农村,客户病危时不到医院治疗,让乡镇医生出具突发疾病死亡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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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理解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辩条款,是指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危险的估计,经过一定的期间(一般为两年),保险人不得据此解除合同。《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即“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的设立是为了防止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该条款是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中最大的亮点,修改后的《保险法》增加“不可抗辩条款”,使保险合同两年后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避免了保险人发生道德危机,显示了对投保方信赖利益的保护,有效地平衡了双方的利益。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确定了三项有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重要内容:
1、明确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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