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由法律设定好的一种约束性的措施,具有法律效力,其他情况下个人不能够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大概是可以分为三类的。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一是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二是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三是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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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一般使用在制止违法、销毁证据等情况下,这时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可以依法对公民人身进行暂时性的限制。那么,什么人能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什么呢?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 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 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是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和实施人员的规定。其中,第一款是对一般实施主体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权集中行使的特别规定,第三款是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人员的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某些强制措施。那么,交警可以采取哪些行政强制措施呢?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收缴非法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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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些违法行为,此时工商行政部门是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那此时,工商行政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是什么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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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学界对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都有着不同的见解,这也导致了两者概念上的含糊不清与理论上的混乱,两者虽然都是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性行为,但是在许多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
1、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2、前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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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活动中有两个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不过相信很多人对这两个词的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概念以及区别,希望能帮助大家。
1、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因为它是对相对人 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即处分;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之所以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不是对 该财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而仅是在短期内对该财物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临时限制。
2、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它可以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也可针对相对人的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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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衡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1条确立了两个最基本关系的平衡:
1、保障与监督关系的平衡,既要保障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又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2、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保障作为被强制对象的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平衡。协调和平衡这两对基本的相互关系,正是该法制定和实施要把握的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
二、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最小损害”,即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在有多种手段、多种方法、多种途径可供选择时,应选择其中对相对人“最小损害”的手段、方法和途径。该法规定的“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应该说是“最小损害”原则的很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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