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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

2023-09-12已帮助1020318人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01

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多人卖淫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至于行为人的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也可以是出于其他目的。例如有的饭店、宾馆老板为了招徕生意,有的企业组织卖淫的妇女向一些厂家的业务人员卖淫,以推销产品,兜揽业务等。

02

组织卖淫罪立案标准

组织卖淫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七十五条规定,[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03

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

犯组织卖淫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04

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05

组织卖淫罪主从犯

组织卖淫罪可以划分主从犯。有观点认为,既然刑法第358条第3款已经将组织卖淫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人独立地规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亦即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人实际上就是组织卖淫罪中的从犯,因此组织卖淫罪中就不存在从犯。但是这种观点值得商榷。该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将帮助犯等同于从犯。如所周知,尽管我国刑法规定中并无帮助犯的概念,但是刑法理论和实务中均认为帮助犯是与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或正犯相对应的概念,亦即是没有直接实施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但是对他人实施构成要件实行行为提供帮助或便利等辅助作用的人。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了从犯的概念,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据此,我国刑法中的从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员;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人员。显然,与帮助犯相对应的只能是第二种情况。换言之,帮助犯与从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从犯的外延大于帮助犯。因此,组织卖淫犯罪中,虽然实施了部分组织行为,但是在整个共同犯罪中系受人指示、安排,所处地位较低,发挥作用较小的行为人,可以认定为是从犯。


06

组织卖淫罪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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