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租地协议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镇村(以下简称乙方)
为规范弃土场管理,快速推进简**市又好又快发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充分考虑乙方利益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租用乙方集体土地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将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亩出租给甲方用于简**区建设项目建设开挖的弃土堆场(今后征收该宗地时,征收面积以国土管理部门测量确认的面积为准)。
二、租用时限:租期暂定为3年,从年月日
至年月日。租期到期后,因甲方需要,甲方将继续租用该宗地,双方完善续租手续,续租租金结合上级调整的年产值标准作相应调整。
三、土地租金:
1、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的使用年限为支付依据,按耕地1870元/亩。年的标准支付乙方年月日至年
月日的租金,即亩×1870/亩=元(人民币大写:)。
2、租地范围内的林果木及有关地面附作物,甲方按简府发[2013]25号文件规定,据实清点后甲方直接分户补偿到所有权人。
四、青苗补偿:甲方按简府发[2013]25号文件标准,首次租地时,甲方应支付1300元/亩青苗费,即亩×1300元/亩=元。
五、付款方式:本协议签订3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青苗补偿费及两年的土地租金给乙方。
六、由于弃土场产生的安全及排水问题由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保证农民生产生活及出行安全。相关问题和法律责任概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但必要时乙方须配合甲方处理解决。
七、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公平、合理原则商议。
八、本协议签订后,甲方补偿资金到位,乙方将所租用的土地给甲方使用。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补偿到位后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