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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批复》,认定累犯时,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的起始日期,应从刑罚执行到期应予释放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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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

(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已于2018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8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刑罚执行到期应予释放之日。认定累犯,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的起始日期,应当从刑满释放之日起计算。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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