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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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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7月24日 银办发[2000]2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更好地发挥信息工作在服务决策、沟通情况、反映问题、交流经验等方面的作用,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司局、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请于8月15日之前将信息联络员名单、联系电话报总行办公厅。
  二、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直接向总行报送信息,同时抄报分行。自9月份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一律通过人民银行电子邮件系统向总行报送常规信息,通过邮寄方式的纸质信息可不再报送。没通电子邮件系统的单位,可继续以目前方式报送。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送仍通过加密传真方式进行。
  三、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要配备专门电子邮件信箱报送、接收信息。邮箱地址随联络员名单一起报送总行办公厅。
  四、总行办公厅信息处联系人的电子邮件信箱为:胡碧珠/办公厅/总行PBC@PBC,储爱武/办公厅/总行PBC@pbc,联系电话:(010)66194149,66194148,66015339(传真)。
附:      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更好地发挥信息工作在服务决策、沟通情况,反映问题,交流经验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思想,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出发,紧紧围绕金融中心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金融运行和金融监管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为党中央、国务院和总行领导全面掌握金融工作情况、科学决策服务,充分发挥信息在推动各项金融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条 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报送的基本内容是:党中央、国务院及总行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思路和具体政策措施;党中央、国务院及总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贯彻落实重要决策和重要批示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及其建议;执行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政策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和新方法;重要经济金融动态及重大突发事件;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告及其他综合信息。
第二章 信息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人民银行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信息,由总行办公厅统一归口管理,各司局、直属单位及分支行的内部简报等刊物不得直接报送党中央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各司局、直属单位及分支行的信息工作由办公室(综合处)负责,各单位主管办公室(综合处)的领导对信息工作负领导责任。分支行要在办公室设立信息部门,配备专职的信息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司局、直属单位及分支行信息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围绕金融中心工作,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信息工作计划;组建并管理辖区内的信息网络,本辖区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送和反馈工作;结合金融中心工作组织调查研究,提供专题信息;指导下级部门开展信息工作。
  第七条 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负责编印的信息刊物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上报信息》、《中国人民银行专报信息》、《金融简报》、《金融监管》和《参阅件》等。各司局、直属单位的业务内刊应发送办公厅。分支行向办公厅报送信息,要通过适当的信息刊物报送。
  第八条 为提高信息工作效率,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上报信息,应通过电子邮件系统进行。
  第九条 各司局、直属单位及分行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披露信息,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金融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报送内容与要求
  第十条 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分为紧急重大情况信息和党规信息两类。
  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是指影响或可能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具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生的挤提事件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案件(以下简称六类案件)信息;其他紧急重大情况信息。
  常规信息是指除紧急重大情况信息之外的必须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挤提事件信息上报的标准和要求。挤提事件的报告标准是:存款大幅非正常下降,众多客户同时要求提款,头寸不能满足客户正常取款要求;客户聚众示威、拦截火车、堵塞交通、围攻政府机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被挤提机构的营业网点。
  挤提事件信息上报的要求是: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辖区内金融机构发生挤提事件,向总行报送信息最迟不得迟于事件发生后6小时。挤提事件信息要以《专报件》形式上报总行办公厅,同时抄报总行有关职能司局,并随时续报。中心支行在上报分行的同时,通过加密传真机直接上报总行办公厅。上报的信息必须说明挤提原因、时间、地点、参加挤提的人数、被挤提机构及其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风险蔓延情况、人民银行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地方政府在事件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态发展的预测等信息要素。总行办公厅收到分支行上报材料后,及时汇编有关情况的报告,经主管行领导审批后专报中办、国办,同时抄送有关司局和分支行。
  第十二条 六类案件信息上报的标准和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紧急重要情况信息是指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重要情况。其报告的标准为:对金融机构账册、财产、人员造成了损害和伤害。其上报要求遵照第十一条进行。
  第十四条 常规信息的报送要求是:以准确、及时、全面为原则,以前瞻性、苗头性信息为重点。各司局、直属单位的常规信息直接报送办公厅,各分支行的常规信息一般以《金融信息》形式报送。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信息联络员制度。各司局、直属单位办公室(综合处)主管信息工作的负责同志、分支行办公室信息部门的负责人为总行信息工作联络员。
  信息联络员的职责:协助本单位主管领导抓好信息报送工作;保持与总行办公厅信息处的密切联系,做到信息畅通,反映灵敏;草拟本单位的季度信息调研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厅信息处,并负责督促落实;编发、初审、上报本单位的业务信息,保证本单位信息上报不断档;迅速收集党中央、国务院和总行有关重大政策法规发布后社会各方面的反映,并及时报告。
  各司局、直属单位及分支行要为信息联络员创造有利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积极支持信息联络员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信息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有关会议。
  第十六条 信息选题协商制度。为了解各单位工作动态,提高信息工作的针对性,各单位每季末之前将本单位本季主要工作情况及下季主要工作安排,以标题形式通过电子邮件系统报送总行办公厅。办公厅将根据这些信息向有关单位提出具体的信息选题约稿或组织专门调研。总行还将根据行领导的要求及总行的工作重点,不定期地将信息重点选题下发有关单位,由有关单位组织调研并提出报告。约稿的信息须按要求时限上报。
  第十七条 信息上报审核制度。各司局、直属单位及分支行对报送的信息应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上报的信息准确无误。分支行向总行报送信息,必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发,必要时应报信息工作主管领导审核、签发。各司局提供信息时,要经司局领导审核。
  第十八条 重要信息迟报、漏报、瞒报追究制度。各单位不得故意迟报、漏报、瞒报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信息反馈、评比制度。办公厅按季反馈各单位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年末以信息的数量、质量及采用情况为依据,对各单位进行评比。根据评比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分支行也应将信息工作作为处室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信息调研与利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金融中心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不定期地对带有倾向性和苗头性的典型问题以及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热点、难点和敏感问题进行信息调研。各单位信息部门应主动介入业务工作,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工作动态。对重要的及总行党委急需的调研题目,有关司局和分支行应组织统一调研,发挥系统优势。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在信息调研的基础上,报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分析报告。总行主要业务司局、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及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每年要报送一定数量的信息调研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各单位报送的有价值的信息材料,办公厅按信息的性质和类别,或送有关司局参阅,或通过《金融简报》、《金融监管》、《参阅件》、《专报信息》和《上报信息》等信息载体上报中办、国办、行领导。
  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行在向总行办公厅报送信息的同时,应根据所报信息的内容抄送总行有关司局。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披露信息,迟报、漏报、瞒报重要信息及因报送信息材料不实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披露信息,迟报、漏报、瞒报重要信息及因报送信息材料不实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实行的有关信息工作的办法、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信息工作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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