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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2号--为防止科威特等国中蹄疫,禁止从该国输入偶蹄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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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第2号)
  1998年12月和1999年1月14日,科威特、马拉维、巴林、以色列等国家相继爆发了口蹄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上述国家输入偶蹄动物(包括猪、牛、羊等)和偶蹄动物产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上述国家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没收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上述国家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作无害化处理。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上述国家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九九九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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