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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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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国机计生办[1997]6号 1997年5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中央计划生育座谈会议精神和《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特修订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实施办法,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各部门内部实行层层负责制。对在京直属单位要制定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及考核办法。
  第四条 各项考核指标要求:
  (一)人口控制目标:(50分)
  1、计划生育率     100%   10分
  2、一胎率       98%   10分
  3、晚婚率       95%以上 10分
  4、晚育率       100%   10分
  5、独生子女领证率   100%   10分
  (二)节育措施目标:(40分)
  1、节育措施落实率   100%   15分
  2、避孕药具发放率   100%   15分
  3、无大月份引产        10分
  (三)宣传教育目标:(40分)
  1、主要节假日组织宣传活动   10分
  2、利用多种形式开展计划生育政策、基础知识、优生、优育、优教等宣传活动,全年不少于四次,宣传教育面达85%以上。             10分
  3、组织在京直属单位主管领导和计划生育干部、宣传员培训班。进行人口理论、计划生育政策、避孕节育等业务知识的学习。            10分
  4、党团员带头响应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的号召,没有违反计划生育现行规定的。 10分
  (四)计划统计目标:(10分)
  1、统计表格合格率、准确率 100% 5分
  2、婚检率         100% 5分
  (五)工作管理目标:(60分)
  1、领导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支持计划生育工作,切实为计划生育部门解决实际问题。                                      10分
  2、计划生育领导组织、工作网格健全,队伍稳定,领导重视,日常工作有专人负责。 10分
  3、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各部门、各单位与在京直属单位逐级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协议书、合同书到基层到人,并开展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达标验收工作。         10分
  4、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管理办法,孕前型管理落实,各种帐卡齐全。      15分
  5、药具供应落实,没有死角。                         5分
  6、参加各种会议出席率                         100% 5分
  7、对计划外怀孕能及时发现,尽快上报,并积极工作,妥善处理。         5分
  第五条 评分方法:
  在各部门相互检查中,严格按照《实施办法》逐项进行检查、考核。
  《人口控制目标》、《节育措施目标》中的某一项没达标,则这项的分数全部扣除。
  《宣传教育目标》、《计划统计目标》、《工作管理目标》中的某项没达标,根据要求相应扣分;达标的项目给予全分。
  目标管理考核总分为200分,达标分数为170分。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执行,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办公室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实施办法》(国机计生办字第[199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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