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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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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办法
(1997年2月12日 开行国际[1997]9号)
  一、正、副行长及其他正、副部级人员出国,由国际合作局报行主管行领导批准,并按规定征求我驻外使馆意见后,提出访问报告,经外交部会签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各厅局及直属机构正、副局级人员出国,由国际合作局审核后,报主管外事的行长和有关行领导审批。
  三、各厅局及直属机构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出国,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后,由国际合作局审批。
  四、行组团出访,由国际合作局商有关部门研究,按程序报行领导审批,国际合作局负责对外联系。邀请行外人员参加我行出访团组,由国际合作局出具出国任务通知书。
  五、行外单位邀请我行人员出访时,应将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原件发至我行国际合作局,由国际合作局商有关部门确定人选,国际合作局按程序报批后,出具出国任务确认件。
  六、出国参加重要国际会议,出访敏感、热点国家和地区以及出访任务涉及敏感问题的团组,在正式报批前,须征求我驻外使领馆或代表处意见,其他团组可不再征求意见,但应及时告知我驻外使领馆。
  七、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安排出国。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报告领导审批。
  八、邀请外国地方现职正、副省级人员和中央现职副部级人员来访,由国际合作局报行领导审批,并书面征求外交部或中联部同意(涉及其他部委的工作业务,还须事先征得有关部委同意)后,由国家开发银行发邀请。上述人员不以公职身份来华,在华亦不从事公务活动的,由国际合作局报行领导审批。
  邀请国外一般人员来访(重要团组报行领导审批),统一由国际合作局发邀请函。
  九、国际合作局要切实履行归口管理职责,严格执行规定制度,对不符合政策和违反规定的单位,国际合作局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其改正异议或向上级反映。国际合作局定期向行领导汇报我行因公出国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情况,每半年向国务院外事办公室报告一次,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和外交部汇报请示。
  十、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外交部的现行规定办理。
  十一、本办法自通知下达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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