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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采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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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
 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采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为保障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央政法委政法办转〔1995〕24号文,现应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检察、法院,以下同)对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能否采取强制措施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是中央银行实施宏观调控及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同于客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民事诉公法规定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包括金融机构依法向人民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因此,司法机关不能冻结、划拨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二、金融机构因涉及有关案件需要给付款项时,应当予以自动履行,维护金融机构的信誉和形象。金融机构如认为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不当,应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金融机构合法利益,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但不得拖延履行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
  三、今后如发生司法机关要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协助冻结、划拨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存款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向司法机关的搪法人员耐心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请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向其上级机关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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