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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细则

《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细则》是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颁发的《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及其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特制订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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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颁发的《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及其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中央级防汛物资包括:橡皮船、冲锋舟、救生船、救生衣、救生圈、编织袋和麻袋等。

第三条 中央级防汛物资的所有权和调用处置权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防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动、挪用。

第四条 国家防办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机构防汛抗旱办公室(以下简称代储单位)定点代储。

二、购置与验收

第五条 中央级防汛物资的购置由国家防办负责,按照储备定额有计划地进行。

第六条 各代储仓库在防汛物资到货后,应及时会同生产厂家代表共同进行验收,并做必要的检查和试验,发现问题要与厂方代表及时协商解决,在确认型号、规格、包装、外观质量、数量无误后方能正式入库,验收结束后要尽快向国家防办报送验收报告。

第七条 国家防办根据代储单位的验收报告向生产厂家结算有关费用,如在结算后发现型号、规格、包装、外观质量、数量的问题而生产厂家不予承担责任的,由代储仓库负责。

三、储存和管理

第八条 国家防办负责对代储单位和代储仓库的储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国家防办每年向代储仓库支付一定数额的储备管理费,管理费包括代储仓库折旧费、占用费、代储物资保险费、代储物资维护保养费和人工费等内容。

第九条 代储单位要严格执行防汛物资管理及有关法规、制度,如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防汛物资损毁、丢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代储仓库对中央防汛物资要专库专存,专人负责,健全规章制度,并建立物资台帐和物资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防汛物资库房要求保温、防潮、避光、通风良好,要有防火、防盗、防鼠、防污染措施。

第十二条 防汛物资在库内要整齐摆放,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物质。每批(件)物品都应配有明显标签,标明品名、编号(船号)、数量、质量和生产日期,做到实物、标签、台帐相符。

第十三条 存放橡皮船和橡胶救生衣(圈)的库房要求安装空调设备,室内温度保持在0~28℃,相对空气湿度不大于75%。

橡皮船和橡胶救生衣(圈)在入库前要重新涂撒滑石粉:橡皮船船体和附件、备品一起装入外包装袋中,在货架上单只摆放;救生衣(圈)每五件一捆摆放在货架上,不得散乱堆放。

第十四条 冲锋舟在入库前要将舟体清洗干净,金属件涂敷黄油,叠放不超过四条,下层舟体吊环内侧边用两根垫木(截面:120×100mm)支撑,舟与舟之间用硬质聚氨酯泡沫块支垫,操舟机按保养规定养护后入专用箱存放。

第十五条 抢险救生船要按内河航运规范配备驾驶人员,保持船体和机械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在非汛期进行营业性运输时,要按规定提取折旧费和大修基金。

第十六条 编织袋、麻袋应按包装整齐码放,便于搬运,不得散乱堆放,下部要设有防潮垫层;编织袋要包装完好,麻袋码放时要注意通风。

第十七条 各种防汛物资在每年汛前都要进行一次检查:

1.橡皮船要逐只做8小时以上充气试验,重新涂撒滑石粉,需要进行修理的要及时安排修理,随船附件、备品要齐全、完好,并视情况更新修补胶水;

2.充气式救生衣(圈)做4小时以上充气试验,重新涂撒滑石粉;硬质聚氨酯泡沫救生衣(圈)做外观检查;

3.救生船、冲锋舟进行养护、检修并发动试机,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救生培训;

4.编织袋、麻袋进行倒垛、检查,投放鼠药;

5.防汛物资的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底前报告国家防办。

第十八条 代储单位在每年汛后要对库存物资进行清点盘库,核对帐目,做好封存工作。并就当年的物资储存、管理、出入库和库存数量等情况作出总结,于11月底报告国家防办。

四、调运

第十九条 代储仓库在汛期要加强值班,落实装卸、运输措施,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工作,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仓库负责人和专职保管员名单、汛期值班电话、调运措施落实情况等函报国家防办备案。

第二十条 代储单位在接到国家防办的物资调拨命令后,要立即组织代储仓库发货,根据当时情况确定运输方式,若联系运输有困难,要立即电告国家防办,请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代储单位要指定专人随车押运物资,冲锋舟、救生船要求驾驶人员随船同行;并及时将物资发出时间、列车编组或飞机航班号通知申请调用单位和国家防办。

第二十二条 防汛物资抵达目的地后,申请调用单位要尽快与押运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开据证明,并及时报告国家防办。

第二十三条 调运防汛物资所发生的运杂费,由代储仓库先行垫付,随后向申请调用单位结算。

五、储备年限和报废更新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有关标准及试验结果,在正常的储存条件下,中央级防汛物资的储备年限为:

1.橡皮船8年;

2.充气式橡胶救生衣(圈)4年;

3.硬质聚氨酯泡沫救生衣(圈)6年;

4.冲锋舟15年;

5.救生船15年;

6.编织袋5年;

7.麻袋15年。

第二十五条 物资的更新是指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损坏而报废所需要进行的更新。

第二十六条 物资的报废和更新工作依以下程序进行:

1.由代储单位向国家防办提出报废更新申请,内容包括品种、数量、储存年限、报废理由、处理方式和残值回收办法;

2.国家防办进行核查后作出批复;

3.已经批准报废的物资,要及时清理出库,妥善处理,做好消帐记录和残值回收工作,处理物资所得款项交由国家防办用于更新防汛物资。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机构的防汛物资储备,可参照本细则执行,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防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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