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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一九九四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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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一九九四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
  根据中发[1991]10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决定1994年继续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选拔工作按《1994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规定的范围、条件、数量、程序和时间进行。
  希望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做好199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
  附:1994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逐年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并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为使政府特殊津贴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1]10号)精神,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制定1994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
                                                     199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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