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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取消中小学乱收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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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取消中小学乱收费项目的通知
(教财[1993]78号 1993年11月26日)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纠正乱收费不正之风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国办发[1993]66号和国家教委教财[1993]61号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收费的管理,根据各地中小学收费项目清理检查情况,经研究,现决定对以下中小学校自行规定的乱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和停止:
  一、办学条件方面
  1、课桌凳(椅)购置、维护费
  2、仪器设备购置、维修、管理费
  3、电教设备管理费
  4、校舍建设、维修费
  5、校园卫生绿化费
  6、义务教育办学条件保证金
  二、学生学习方面
  7、校内课程测验、考试费
  8、课堂学习竞赛费
  9、学习达标费
  10、优秀学生奖励费
  三、学籍管理方面
  11、选班费
  12、留级费
  13、转学调档费
  14、签发毕业证书费
  15、学生学籍、档案管理费
  四、教学、教师培训方面
  16、批改作业费
  17、教学研究费
  18、教职员培训费
  五、其它
  19、勤工俭学费
  20、学生军训费
  21、对学生的各种罚款(损坏公物照价赔偿除外)社会一切部门、单位等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学生家长代收的费用,在学生购置教材及其他学习用品时搭配的商品等摊派,按国务院国办发[1993]66号文件精神,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核定后公布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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