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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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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93)财综字第152号 1993年11月5日)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近期开展反腐败斗争实施意见的通知》对治理乱收费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我们对中央有关部门的各项收费进行了清理,将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予以取消。经报国务院同意,现将全国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公布如下:
  一、公安部门
  1、特种行业、文化娱乐场所审查费、开业费;
  2、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办案费;
  3、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费,弃婴收养入户费;
  4、治安拘留人员教育费、会见费;
  5、寻人查询费;
  6、交通安全宣传费;
  7、交通事故风险抵押金;
  8、交通协勤费;
  9、违章司机学习教育费;
  10、强制推销国家法规、规定以外的车辆附加装置、宣传品的收费;
  11、办理出入境证照的外文翻译费、盖章确认费;
  12、办理出境证件咨询费、加急费;
  13、边防检查旅客出境卡费、超时服务费;
  14、报送出境材料费、审批费、通知费;
  15、对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中各种名目的咨询费、中介费、信息费、管理费;
  16、对各类消防产品生产厂家和消防产品销售中各种名目的咨询费、中介费、信息费、管理费;
  17、轻微和一般交通事故处理费;
  二、劳动部门
  18、劳务许可证费;
  19、待业证费;
  20、农转非手续费、服务费;
  三、人事部门
  21、干部退休证、退职证工本费;
  22、国际职员后备人员资格证书费;
  四、铁道部门
  23、车票附加费;
  24、票签服务费;
  25、车站窗口预订票费;
  26、列车卧铺服务费;
  27、列车卧具费;
  28、团体旅客加挂服务费;
  29、加挂车补卧服务费;
  30、行包搬运、中转费;
  31、行包到达服务费;
  32、零星货物过镑费;
  33、货物安全押运费;
  34、站台养护费;
  35、剪票费;
  36、软座候车费;
  37、旅客提前进站费;
  38、站台开水收费;
  39、站台清扫费;
  40、候车服务费;
  41、站内厕所收费;
  42、列车开水费;
  43、列车中转签字费;
  44、客票座号费;
  45、通勤票附加费;
  46、卧铺消毒费;
  47、危险品检查费;
  48、餐车座椅维修费;
  49、茶座治安费;
  五、交通部门
  50、客轮旅客卧铺加价费;
  51、客轮旅客洗澡费;
  52、客轮甲板观光费;
  53、港口收取的机场建设费;
  54、发售船票窗口的订票费、送票费;
  55、售票服务费;
  56、趸船旅客候船费;
  57、码头、趸船补票手续费;
  58、向旅客收取的治安费;
  59、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咨询费;
  六、邮电部门
  60、省以下人民政府批准的邮电附加费;
  61、平信附加费;
  62、汇款兑付业务附加费;
  63、报刊发行业务附加费;
  64、长话、市话收费情况查询费;
  七、金融部门
  65、银行开户许可证费;
  66、零钱(票)换整收取的手续费;
  67、客户提、存现金收取的手续费;
  68、正常贷款除收取贷款利息外加收的手续费;
  69、汇票取现收取的手续费;
  八、民航部门
  70、货物进出库费;
  71、候补票手续费;
  72、旅客定座单费;
  73、强行打包收费;
  74、机场洗手间卫生费;
  75、机场安全检查费。
  以上项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涉及以上项目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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