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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部关于印发《中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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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部关于印发《中药行业
 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人〔19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试点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中药行业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推动中药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中药行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88)10号《关于从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选拔和培养多种技术人才的通知》和劳动部劳培字(1992)8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扩大试点的通知》的精神,经与有关地区劳动部门和中药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天津中药集团、大连市药材集团公司等企业为中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单位。现将《中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高级技师评聘工作技术性和政策性强,各级中药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坚持标准,严格考核。各试点企业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下,依据《中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把试点工作做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劳动部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中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中药行业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中药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聘范围和职务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中药行业高级技师职务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专业中具有高超技能并作出显著成绩的技师中考评、聘任,不是技师的普遍晋升。
  高级技师要在中药行业工艺技术复杂和具有综合操作技能的专业或工种中设置。先确定在中药炮炙工、中药提取工、中药片剂工、中药针剂工、中药丸剂工、中药调剂员、中药验收员、中药养护员专业(工种)进行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工作。
  中药各专业工种高级技师职务的名称统称为“中药高级技师”。
  二、任职条件
  (一)任技师职务三年以上并作出显著成绩,在本行业或企业内部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权威性;
  (二)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具有高超、精湛的技艺及综合业务和操作技能;
  (四)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等方面成绩显著;
  (五)具有培训高级技术工人及组织指导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的能力; 
  (六)具有参与企业技术管理和经营管理的能力。
  三、考核内容与重点
  (一)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工作业绩、劳动态度、带教能力等项。在坚持全面考核的原则下,重点考核分析解决生产技术难题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工作业绩。
  (二)专业技术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的考核以笔试为主。同时须撰写单项成果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并进行答辩。
  (三)工作业绩的考核以定量为主,包括履行技师岗位职责、技术成果、传授技艺等方面的成绩。   
  (四)各试点企业要根据上述要求制定考核标准,内容要具体、明确,尽可能定量化。
  四、评聘组织及程序
  (一)中药行业高级技师试点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提出实施范围、职务名称、考核标准及要求,制定实施办法,指导行业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
  (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药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区劳动部门成立中药行业高级技师考评委员会和专业(工种)考核组织,负责本地区中药企业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企业要成立考核组织,负责本企业申报高级技师人员的初审工作,高级技师考评组织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三)申报高级技师,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企业初审推荐,经地区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专业考核组织考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药行业考评组织评审。
  (四)经考评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证书。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者,由所在单位进行聘任,签订聘约。
  五、比例限额
  中药行业聘任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原则上控制在技师总数的百分之十以内,各地区可根据企业业务、生产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和高级技师设岗、定职的实际情况平衡调剂使用。
  六、职务津贴和其他待遇
  (一)中药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开始,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取消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可参照国家规定的40元至60元幅度内由企业自行确定。对核准下达的增资指标,企业列入成本。
  (二)高级技师是生产操作岗位上的高级技术人才,与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同等的地位和作用,其福利待遇由企业比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自行确定。
  (三)高级技师任职二年以上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四)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生产业务工作的特殊需要及其身体健康状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七、使用与管理
  高级技师的聘任期限由企业自行确定。应加强高级技师管理工作,要明确高级技师工作职责,并为他们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要加强高级技师的培训,使他们思想、业务水平不断提高;要建立高级技师的日常和定期考核制度。为了加强中药技术人才的管理和交流,各试点企业应将高级技师评审表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一式三份。 
  八、评聘高级技师的其他问题,均按技师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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