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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贸铁路运输计划编制工作移交回经贸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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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贸铁路运输计划
 编制工作移交回经贸部的通知
 (〔1993〕外经贸运函字第002号 
 1993年1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为了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外贸运输的协调管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政企分开”的原则,落实中央编委、部党组批准的外贸储运协调司关于“编制外贸运输计划”的职能,我部决定,将外运总公司代部行使的铁路运输计划编制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外贸储运协调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外贸总公司,工贸公司,外运总公司,及其它涉及有关外贸铁路运输计划的单位,请从一九九三年二月份开始,将三月份供应港澳铁路运输计划,国际铁路联运计划,集中港区铁路运输计划,包括变更计划和补充计划。按现有报送程序,报送时间,报送要求,报经贸部储运协调司。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等基层单位、编制铁路运输计划的部门暂时不变。
  三、请外运总公司积极协助,做好交接工作,并负责通知地方外运分公司做好这项工作。
  四、外运公司作为申报“三套铁路计划”的单位之一,与其他进出口公司一样享有申请运输计划的权力。外运总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移交后,请国务院经贸办、口岸办、铁道部、交通部等国家管理部门,予以配合。今后,凡涉及铁路运输问题,与我部外贸储运协调司联系。
  五、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积极工作,主动配合,共同搞好交接工作。
  经贸部储运协调司办公地点,在北京二里沟谈判大楼六层,邮政编码100044,联系电话:8495449,8495755,8495583,849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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