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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期刊审读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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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期刊审读办法(试行)
 (1992年12月28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医药期刊的质量,加强中医药期刊的管理,促进中医药期刊的繁荣和发展,使其更好地为中医药事业服务,根据国家科委开展科技期刊审读工作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家批准、履行登记手续、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中医药期刊,必须实行审读制度。
  第三条 中医药期刊的审读,要以国家颁布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等为准则,对已出版的中医药期刊,在政治思想、办刊宗旨、学术水平、编辑水平、印刷装帧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作为中医药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期刊的审读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设置审读小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负责,聘请五至七位专家担任审读员。
  第六条 审读员条件:
  (一)熟悉和掌握国家颁布的有关中医药期刊编辑、发行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具有五年以上中医药期刊编龄;
  (四)热心审读工作,并能按时完成分配的任务。
第三章 审读程序
  第七条 每年采取集中时间,定期送审方式进行。可审读全年期刊,也可随时抽样审读。审读人员统一格式填写审读意见表。
  第八条 审读结果,汇总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科委存挡,并反馈各编辑部。审读合格者,颁发年度审读合格证。审读情况,作为今后评选优秀期刊的依据。
第四章 审读内容
  第九条 是否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并遵守宣传出版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科技保密的制定;不失密不泄密;
  第十一条 是否坚持本刊的办刊宗旨、编辑方针和报道范围;
  第十二条 是否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第十三条 评价报道内容的学术水平、技术水平和运用程度;
  第十四条 期刊的总体设计、印装质量是否良好,能否按期出版。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五条 接受审读的期刊编辑部应向审读小组交纳审读费。审读费只能用于审读工作,不得挪作它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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