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看不懂?不如直接问律师

在线问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4740 今日律师解答11776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1991年7月30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开拓和改进信贷服务工作,更好地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断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我国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经营责任制,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要实现今后十年和“八五”时期发展目标,农业再上新台阶,必须在发展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系列化配套服务。这是发展农业生产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步骤,是当前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也是农村金融工作的突出任务。目前,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已有一定的基础,但总体上说,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还处在大发展的起步阶段,需要得到社会各个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担负着为发展农业提供直接服务和为其他服务组织提供服务的双重职责,因此,要把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信贷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好。要组织行、社干部职工进一步学习党和关于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指示精神,增强信贷服务的自觉性、紧迫感,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态度上满腔热情,措施上积极稳妥;要结合本地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扶持措施,支持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各种组织健康发展;要不断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把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拓宽服务领域、突出支持重点
  各地农业银行、信用社要在继续支持搞好农业生产、农资生产和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储运、加工、销售等服务的基础上,拓宽服务领域,合理调整信贷投向、投量,逐步增加对乡村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贷款,促进形成以乡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国家经济技术部门专业服务为依托,民办服务为补充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网络。支持的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支持科技服务、促进科技兴农。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农业生产力的重要因素。农村信贷要把县、乡、村各层次的科技服务组织作为重点服务对象。支持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农机、水利、科技等国家经济技术部门,以及延伸到区、乡的各类服务站(场)和他们兴办的经济实体,利用技术、信息、管理等进行科技示范,推广适用新技术,为农业和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服务;并促进围绕服务办实体,办好实体搞服务。对农口企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发挥科技辐射、示范作用,实行科技承包服务的要优先支持。各种民办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协会、专业协会、服务专业户、联合体,具有点多、面广、机动灵活的特点,对其开展投资少、见效快、方便群众的各种技术服务项目资金不足也要给予支持。
  2.支持村、组发展集体经济,增强统一服务功能。对集体经济实力强,服务组织健全的村组,要支持其发展经济实体,巩固和完善服务组织,为农业和农户提供系列化的服务;对集体经济基础一般的村组,主要支持村组搞好良种、种禽、种畜的供应和机耕、植保、排灌等农户迫切需要的服务项目,支持发展资源开发性的生产,发展商品化程度较高的林果、畜牧、水产等专业化服务,开展农产品加工、储运、销售等综合经营服务;对集体经济基础薄弱的村组,要重点帮助村组发展商品生产,搞好经营管理,完善劳动积累制度和集体财产管理制度,改善财务管理,帮助管好用好集体资金,解决农业生产中农民急需解决的问题。
  3.支持农村国营商业、粮食企业、供销合作社发挥主渠道作用,搞活商品流通。要把着眼点放在为农民提供产前、产后的流通服务上。对商业、供销服务组织购销农业征税资料,国营商业、粮食企业、供销合作社、供销公司和加工企业收购、储藏、加工、运销农副产品,要按照信贷政策优先发放贷款,要支持各类服务组织和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购销活动,以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4.支持发展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经济联合。要把促进贸工农一体化作为农村信贷投放的重点,支持发展以国营农业、农副产品加工、供销、外贸企业为龙头,以社会化服务组织为纽带,以千家万户适度规模经营为基础的各种形式的产销集团。农村工商业贷款要主要向龙头企业倾斜。工业贷款要积极支持农村工业企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农村商业贷款要向贸工农一体化中的流通企业倾斜,优先支持搞好农副产品的购销服务。对骨干生产经营项目和跨地区形成的贸工农联合体,可由有关省、地、市、县农行、信用社联合发放银团贷款。把生产、加工、销售联为一体,寓服务于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实现物资、资金、技术、劳务等的优化组合,扩大商品生产,增加农民收入。
  三、认真贯彻政策,掌握贷款原则
  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要认真贯彻调整产业结构及扶优限劣等政策,积极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完善提高,促进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和农村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在贷款掌握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1.要做到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各级农业银行、信用社要积极主动参与当地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规划的制定和管理措施的落实,根据资金的需要和可能合理安排贷款计划,支持多层次、多形式、多成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健全和完善,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由单一服务到综合服务,逐步发展壮大,切忌“一哄而起”,盲目发放贷款,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2.要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扶持为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所需资金,要靠全社会多渠道、多部门、多形式组织筹措,不能单纯依靠银行贷款。要重视和充分发挥集体、企业和农户的资金、物资、劳务等投入的主体作用,要促进和落实财政与主管部门各种形式的投资。在此基础上,对服务组织合理的资金需要,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以增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能力。
  3.要坚持因地制宜、择优扶持。各地在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因地制宜地确定扶持的范围、对象、项目和重点,优先支持为地区农业主导产业提供系列化服务的服务体系建设;优先支持服务方向明确、具备贷款条件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优先支持投资少、见效快、社会效益和自身效益都好的服务项目。
  4.要坚持讲求实效,自主自愿。要以发展农业生产力为目的,以农民和农业生产需要为前提,支持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民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或办起来不合算而又迫切需要的社会服务。贷款要坚持自愿申请,行、社自主审查。对农民不需要、不欢迎,给农民增加不合理负但的服务组织不予贷款。
  四、改善信贷服务,加强贷款管理
  1.坚持贷款基本条件。发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贷款,要坚持的基本条件是:(1)借款单位是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有合法机关批准的营业执照,并在农业银行或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2)有健全的服务组织、服务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农业提供单项或多项服务。(3)所从事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符合国家政策,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4)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铺底资金,参加必要的社会保险。
  鉴于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服务组织尚不完善又需要信贷扶持的实际情况,在贷款掌握上,可在确有效益、资金安全、按期还款的前提下,给以适当的支持。县、乡级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服务组织,暂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人员稳定、财务制度健全,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收入,还款资金来源落实,有具有经济实力的单位担保,开展服务活动资金不足,可给予贷款支持。乡、村服务组织在没有成为经济实体前,开展常规农用物资的定向购销,实行有偿服务并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领导班子强、服务人员稳定,信用观念好的,可以按其购销物资的实际资金需要发放贷款。服务和服务项目,有可靠的资金来源,需要临时垫支性资金,也可以给予贷款支持。对服务组织购置生产设备、兴办经济实体、从事开发项目所需的固定资金和投资性贷款,必须具有30%以上的自有资金;对国务院和省定的贫困县、乡,在具备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贷款的自有资金比例可按不低于20%掌握。
  2.实行不同的贷款方式。对具备各项贷款条件,资信状况好,遵守信用的服务组织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采取信用贷款方式;服务组织购置机械设备,进行基础建设,兴办经济实体,从事开发性项目的贷款采取担保贷款或抵押贷款方式;国家经济技术部门所属的各种服务组织贷款,可由其有经济实力的主管部门担保,必要时,也可直接贷给确有偿还能力的主管部门;科技服务组织推广适用技术需要贷款,但又无担保、抵押,可采取把贷款分散贷给服务对象的办法;村组服务组织为农户开展统一服务或合作服务,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下,可采取由村组统贷统还或户贷统用户还的方式予以支持。
  3.坚持贷款管理的基本制度。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贷款,要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规定的信贷政策、原则、制度办理。加强信贷服务与监督,落实风险防范的措施,确保贷款的安全、周转、效益;要坚持贷款“三查”制度、贷款审批制度、按期限管理贷款制度和项目贷款管理制度;对服务组织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要侧重在对其利润的分配审查与监督上,督促其充实自有资金;对服务组织固定资金贷款、兴办经济实体贷款和从事开发性生产贷款,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搞好项目评估论证,建立健全贷款档案,督促其实现预期效益,按期收回贷款。
  要加强对农业服务体系贷款的核算和统计反映工作。银行农工商信贷及信用社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贷款,要在规定的有关科目中反映。银行和信用社发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贷款要执行国家的有关利率政策。
  五、搞好分工合作,发挥总体功能
  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是农村金融各部门的共同任务,行、社之间,银行内部农、工、商信贷、计划、会计、信息等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通力合作,发挥整体功能。计划部门要统筹资金、安排支持服务体系建设贷款的资金。信贷部门要衔接好各项贷款之间的关系,明确扶持对象、项目、规模和布局,防止重复投资和资金损失浪费。信息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及时提供信息,为企业和农户的产供销牵线搭桥。会计部门要为服务组织开户、结算提供方便。信用社要在解决农户农业生产费资金需要的基础上,视资金能力逐步增加各层次、各类服务组织的贷款投放。
  六、参与规划管理,开展部门协作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当好参谋和助手。要深入调查了解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和广大农户的客观需要,掌握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总结信贷工作的经验教训,完善信贷服务的政策措施。要与农业、林业、水利、科技等有关部门互通情况,密切协作,共同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村经济做出新的贡献。


新浪微博 QQ空间 腾讯微博

投诉/举报 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可进行投诉处理
首页 > 法律法规 > 社会法类 >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法律咨询热线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4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

营业执照
首页 我的 关注公众号 立即咨询

如何关注公众号

为什么要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