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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调整用户电报和用户传真业务资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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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调整用户电报和
 用户传真业务资费的通知
 (1990年3月1日)
  经国家物价局(1990)价重字74号文批准,现对用户电报和用户传真业务资费作如下调整:
  一、适当降低用户电报资费
  (一)初装费部分:除市话中继线酌收市话初装费外,用户电报及300b/S业务不再加收初装费或集资费用。
  (二)通报费部分:凡统筹安排全系统端机进入用户电报网(包括300b/S低速数据)的大户,或者签订长期使用合同在三年以上的,其通报费实行浮动或给予优惠收费,具体规定:
  1.国内同城通报费:
  ?50b/S用户电报,原每分钟收费五角,优惠收费四角。
  ?300b/sS速数据,原每分钟收费七角五分,优惠收费六角。
  2.国内城市间的长途通报费:
  ?50b/S户电报,原每分钟收费一元,优惠收费八角。
  ?300b/S速数据,原每分钟收费一元五角,优惠收费一元二角。
  3.国际用户电报通报费:
  准备通过协商适当调低国际用户电报的结算价和收取价。
  二、调整用户传真资费(表附后)
  新的资费标准自一九九0年三月一日起实行。
  各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研究具体实施办法,对外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部反映。
  附表:       调整后的用户传真业务资费标准
                               单位:元
┌────────┬───────────────┬─────────┐
│        │  月 使 用 费       │         │
│        ├──────────┬────┤         │
│  传真机型号  │ 国内电话网用户   │国际电话│ 通 信 费   │
│        ├────┬─────┤网用户 │         │
│        │特定用户│其它用户 │    │         │
├────────┼────┼─────┼────┼─────────┤
│  一类传真机  │ 32.50 │ 65.00  │ 130.00 │         │
├────────┼────┼─────┼────┤ 仍维持现行标准不 │
│  二类传真机  │ 65.00 │130.00  │ 260.00 │ 变,即按长话价目 │
├────────┼────┼─────┼────┤ 收费。      │
│  三类传真机  │195.00 │390.00  │ 520.00 │         │
├────────┼────┼─────┼────┤         │
│  四类传真机  │325.00 │650.00  │ 780.00 │         │
├────────┼────┼─────┼────┤         │
│  五类传真机  │ 待定  │ 待定   │ 待定  │         │
└────────┴────┴─────┴────┴─────────┘
说明:一、实行优惠收费的“特定用户”范围,应严格掌握,目前以加装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市、县党政领导机关办公厅(室)电话上的快速传真机为限。
   二、其它单位则应按照表列的“其他用户”范围的资费标准计算收费。
   三、国际电话网用户指所有国际有权用户,以及经国际人工网接转的外国或地区驻华所有机构、代表和三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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