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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请落实各级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需经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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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请落实
 各级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需经费的通知
 (1989年1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7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82号文件规定和要求,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已陆续开始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据反映,所需经费未能落实。为使该项工作能够按照国家的要求及时完成,特再通知如下:
  一、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费,按财政体制规定负担。即:编制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工作一九八九年完成,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编制省级规划和地、市、县级规划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节约使用经费,专款专用。保证质量,按期完成任务,并按有关规定认真编报决算。财政部门要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c28458--010209z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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