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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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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通知
 (1988年7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遵照田纪云副总理和陈俊生秘书长的批示,去冬今春,国家土地管理局在上海市、广东省花县和山东省青州市进行了全国土地登记发证试点,积累了经验,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之后,根据陈俊生同志的批示,我局又下发了〔1988〕国土〔籍〕字第67号文,要求扩大试点范围,同时要求各地在今年年底前,争取全面完成土地登记发证的第一步―∏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报工作,满足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急需。从目前情况看,一部分地区的申报工作已顺利开展,但尚有小部分地区行动迟缓,如不加快速度,在年底前很难完成,势必造成被动。7月12日,国务院12次常务会议已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中规定,由土地管理机关向税务部门提供地籍资料,作为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依据,因此,为保证国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重大改革措施得以实施,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立即行动起来,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和〔1988〕国土〔籍〕字第67号文《关于扩大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和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快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步伐,把这项工作当作土地管理部门下半年的中心任务来抓,力争在年内完成,以利国家及时征收土地使用税,顺利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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