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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职工大学和职工业余大学建校审批工作及毕业生学历等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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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职工大学和职工业余大学建校审批工作及毕业生学历等若干问题的意见
((81)教工农字029号)
  国务院国发[1979]225号文件批转教育部《关于举办职工、农民高等院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225号文件)发布以来,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级教育部门、主管业务部门和工会做了大量工作,结合调整、整顿工作,已经批准了一部分职工大学和职工业余大学,审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在履行审批程序、掌握审批范围、办学条件、学校布局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关学历问题也有待明确。一九八一年二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对职工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这一新的情况和前一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将关于职工大学和职工业余大学的建校审批工作及毕业生学历等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职工大学和职工业余大学的审批范围
  凡招收具有实践经验的正式职工(不含学徒、练习生、试用人员以及临时工、合同工。下同),以培养大学专科毕业水平的人才为目标的学校,方可作为职工大学或职工业余大学进行审批。
  教育部可有计划地指定个别办学条件好的学校试点办大学本科。学习高等学校一门或几门课程的各种单科或多科进修班、“文革”期间大学毕业生的补习班等等,可以在职工大学和职工业余大学附设,但不属审批范围。普通大学分校、自费走读班、招收社会待业青年的各种学习班等,不能在职工大学或职工业余大学附设。
  经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正式承认的电视大学教学班,不论是否增设专业课,均不属职工大学和职工业余大学的审批范围。凡学校有完整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只利用一部分电视大学课程,其他条件又符合225号文件规定的,可以作为职工大学或职工业余大学审批,但不能同时给学生建立双重学籍,毕业时不发两个毕业证书。
  二、关于办学条件
  为了在审批工作中便于掌握,现对225号文件规定的办学条件,具体说明如下:
  (一)招生要招收具有二年以上工龄和高中毕业实际水平的正式职工,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岁。确实具有学习条件的,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岁也可以吸收入学。业余学习的不限年龄。要按教育部规定的考试办法进行严格的入学考试,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并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按照225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大学和职工业余大学“要按照大专水平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学制,脱产学习的定为三年,理论教学总学时,理工科定为2000~2200学时,文科不低于1800学时;半脱产和业余学习的定为四至五年,理论教学总学时,理工科定为1800~2000学时,文科不低于1600学时。课内外学时一般不少于1:1。
  (三)师资队伍要有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教师要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或相当大学本科毕业以上的水平、并能胜任教学。专职教师与学生的比数,职工大学一般应达到1:7~9,根据学校规模大小和专业设置多少应有适当调整。职工业余大学规模在200名学生以下者,专职教师与学生的比数在1:15~20之间,规模在200名以上者专职教师可适当减少。主要的基础课、技术基础课一般应由专职教师担任。兼职教师的来源要有可靠的保证,并其要相对稳定。
  (四)学校领导管理机构要专设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精干得力的领导管理机构。要有热心教育事业的校长和党组织书记,有懂教学工作的专职副校长和熟悉教学业务的专职教务负责人,根据学校规模,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
  (五)校舍和办学设备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舍。脱产学习的大专班应有固定的专用教室。有一定的实验设备,借助外援能开出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课。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学校一般应具有90人以上的规模,每班学生不少于20人。要有长期的办学规划,有连续招生能力。
  三、要遵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举办职工大学和职工业余大学必须严格执行225号文件的规定,审批程序和权限不能从简或改动。
  教育部对经过批准后报送备案的学校要进行审核并复文,对不符合要求的学校,教育部可提出意见,建议原批准机关复查进行调整。
  在225号文件发布前举办的职工大学、业余大学、如拟继续办学,或停办了一段时间现在申请恢复办学的,不论原来由何机关、单位批准,一律按22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职工大学和职工业余大学的各种政策、规定,只适用于经批准、备案的学校。
  四、审批工作要与学校的调整、提高结合进行
  在审批过程中要注意调整学校布局和专业设置,使审批促进调整,调整为审批创造条件。
  为了保证教学质量,保证办学的连续性,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方、各地区和部门要结合职工教育规划,合理地尽可能地调整学校布局,根据各自的可能条件,采取由大厂办、公司办、局办或地区办等适当的办法,使其相对集中和稳定。
  学校经批准、备案后,要加强领导,继续改善办学条件,大力提高教学质量。对那些经批准、备案后又削弱学校领导和师资力量、降低入学条件和教学要求、缩减教学设备、校舍的学校、必要时可以撤销原批准、备案。
  由于办学条件不合要求,未得到批准、备案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改变学校的性质,如,改办为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补习班、进修班等。
  五、关于毕业生学历问题
  (一)凡按225号文件经正式批准、备案的职工大学和职工业余大学,其学员符合下列情况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1.在批准、备案后,按上述第二条中关于招生的要求招收的新生,学完大专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按规定考试及格,取得毕业资格者。
  2.批准、备案时的在校生,经学校采取措施(必要时应适当延长学习时间进行补课),使所学课程达到新批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按规定考试及格,取得毕业资格者。
  3.学校经批准后,在教育部函复备案过程中的毕为生,要对照新批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检查,凡达到要求者(达不到要求的,要先由学校召回学员安排补课,补足未学部分),可根据他们的毕业考试、毕业设计(论文)、毕业答辩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审核认定或重新组织考试、答辩的办法适当处理。对确实达到大专毕业水平者。可以承认学历。
  具体的审核办法由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制定并组织施行,对国务院部委批准举办的学校,具体审核办法由国务院部委制定并组织施行。
  (二)学校被正式批准前的毕业生不属承认学历范围。
  (三)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新办或恢复办学的职工大学和职工业余大学必须经正式批准、备案后方可招生,其在批准、备案前招收的学生不得再按上述第(一)项第2、3条办法对待。
  (四)毕业证书由省、市、自治区统一印制,高教(教育)厅(局)验印,学校颁发。国务院各部、委批准举办的学校,其毕业证书由国务院部、委统一印制,教育司(局)验印,学校颁发。
  毕业证书的印制、颁发,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当前,职工大学和职工业余大学必须狠抓调整、整顿,大力提高质量,稳步地发展数量。希望各省、市、自治区,国务院各部、委对前一段批准举办的职工大学和职工业余大学普遍进行一次复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学校采取必要的调整措施,在今后的审批工作中严格把好质量关,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把职工大学和职工业余大学办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出又红又专的人才。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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