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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健康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卫生健康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为规范和加强卫生健康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6〕11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海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8〕7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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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卫生健康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6〕11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海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8〕7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健康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而设立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合理规划、科学论证,统一分配、分级管理,讲求绩效、量效挂钩”的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财政项目库,落实专项资金预算;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分配专项资金;指导督促省卫生健康委、市县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建立部门项目库,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向省财政厅提供资金分配测算因素、分配建议等相关数据,并对基础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内容,按照部门职责分别做好项目储备、资金分配、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属于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通过该专项资金安排相应经费补助;属于市县财政事权的,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与保障能力建设补助,包括支持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重点专科(学科)认定和扶持发展、卫生健康人才培养、人才引进等。

(二)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助。

(三)基本药物制度补助。

(四)公共卫生项目补助。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

(五)中医药发展补助。

(六)计划生育补助。

(七)妇幼健康发展补助。

(八)医养结合发展。

(九)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的其他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因素法、项目法分配,实行分类管理。因素法主要考虑补助标准、市县服务人口数量(目标人群数量)、地方财力状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项目法主要考虑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市县承担工作任务量、特殊任务情况、年度资金需求,并结合补助资金规模统筹分配。

第三章 预算编制及执行管理

第八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年度任务目标,研究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实施的项目及绩效目标,经其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提出资金需求。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安排预算。

第九条 每年11月30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比例提前下达专项资金给市县;剩余资金原则上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下达。

第十条 市县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及时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县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统筹使用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确保完成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财政厅按照绩效评价的规定和要求,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成效等,报送省卫生健康委,作为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或受益人满意程度、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等)的实现程度;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市县卫生健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依法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3年。《医疗健康服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2016〕136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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