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从预算包干结余中提取的集体福利费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由财政部于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七日发布。
一、根据我部关于《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试行办法》、《中央级工、交、商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和收入超收分成试行办法》、《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若干规定》中有关提取集体福利费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集体福利费可用于下列开支:
(一)本单位举办的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的补助;
(二)本单位举办的少年之家、校外辅导站所需费用的补助;
(三)职工家属统筹医疗费超支的补助;
(四)本单位举办的理发室、浴室的补助;
(五)开展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费用的补助;
(六)其他必要的集体福利开支。
三、集体福利费不得用于下列开支:
(一)严禁用于请客送礼的开支;
(二)不得巧立名目给职工变相发放各种实物;不得滥发津贴、补贴,以及任意扩大津贴、补贴的发放范围的提高发放标准;
(三)不得用于增加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开支;
(四)严禁用于违反财政制度的开支。
四、 本规定限于在北京市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执行。 在北京市以外地区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除有明文规定者外,按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 中央级在京的行政机关的具体实施细则, 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送我部备案。中央级在京的事业单位可比照办理。
六、 本规定自一九八一年起执行。 各单位过去自行规定的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应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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