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属于法院工作范围的来访者,除不服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的由各审判庭接谈外,均由我处接谈。不属于法院工作范围的来访,由我处依照“归口”接待的原则,动员其到有关部门反映;如有必要,经领导同意后,可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商处理。
第一条 凡属于法院工作范围的来访者,除不服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的由各审判庭接谈外,均由我处接谈。
不属于法院工作范围的来访,由我处依照“归口”接待的原则,动员其到有关部门反映;如有必要,经领导同意后,可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商处理。
第二条 接谈人员要弄清来访人的要求是什么,申述有无理由,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对属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告诉来访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有意见或要求承办法院尽快结案的,原则上转承办人民法院查处,视情况也可转其上级人民法院督促办理。
对续访者,如承办法院对其所诉问题已做了合理处理的,应说服息讼或函转承办法院再做思想工作;如承办法院正在进行工作,可劝其回原地等候处理;如承办法院尚未查处的,应函告承办法院抓紧处理。并劝其回原地等候查处。
第三条 属法院工作范围的问题的处理办法:来访者反映的情况属于一般性的,可使用例稿转处;对案情重大、迭经催办而久拖不决的,接谈人可拟函稿经领导核批,请有关法院审查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对情况紧急可报经领导同意,打长途电话向有关法院联系;对案情重大、复杂而又来访多次,虽向有关法院多次催促仍不办不报的,经领导同意后,可请主管法院来人汇报或派员下去督促查处。
第四条 对确属无理取闹,长期逗留在京,妨碍社会和工作秩序,又几经教育无效必须收容的来访人,应写收容遣送报告,报办公厅领导审批,由法警送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条 对当日登记而没有谈完的来访人要适当安置。
来访人的食宿、路费,原则上自理。
对于老弱病残,经济确属困难的来访人,可以介绍到接济站免费吃住一至两天,同时动员尽快离京。如需延长时间,须经处领导批准。
对于应由法院查处而没有路费返回原地的来访人,经处领导批准后,可开具借给火车票的介绍信。凡借路费者应出借据。
来访人归还的路费,应及时上缴会计科并在卡片上记录。
第六条 几项手续制度:
(1)建立“来访登记簿”和“电话登记簿”。凡是接谈过的或用电话联系处理的来访案件,都要立簿登记。
(2)建立定期催办制度,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已函转有关法院查处并要回报处理结果的,一般限期为3个月,逾期不报的,应予催办。
(3)建立报告审查制度。有关法院或部门送来的来访处理情况报告,由承办人审查,写出处理意见呈报处领导审阅。
(4)建立来访卡片及卡片管理制度,凡是接谈过的来访,都要建立卡片,写清楚来访人的基本情况,所谈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处理情况和接谈处理意见等。
长途电话记录稿,收容遣送报告稿,来访路费借条及归还收据和来访处理报告、审查处理意见,都应按时间顺序订入卡片。
卡片按简易方便的原则保管。
第七条 接谈人员要认真宣传党的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耐心做来访人的工作,严格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不得接受来访人的任何礼物,不得徇私枉法。努力学习业务,经常研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定期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质量。
来访人的一切证件、票证、衣物,不予收存。
书写公文内容要简明扼要,符合规格,字迹清楚,措词力求准确、恰当。
第八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来访卡片和函稿要妥善保管,不得随身携带,对来访人所述问题不向无关人员谈论。
第九条 本细则从1980年8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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