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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关于基层领导班子民主议事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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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关于基层领导班子民主议事的暂行规定
(黑煤安党发[2009]18号)
各监察分局(站),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直属企业:
  《基层领导班子民主议事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3月24日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基层领导班子民主议事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层领导班子民主议事行为,加强民主监督,促进反腐倡廉建设,防止发生违法违规现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直属企业的领导班子可参照实行。
  第三条 民主议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党政联席会议或行政办公会议方式进行。不是领导班子成员的纪检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人事任免及其他人员聘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党政联席会议民主讨论,集体决定:
  (一)党政副职拟任人选的推荐;
  (二)监察分局监察专员、副监察专员、调研员、副调研员拟任人选的推荐;
  (三)监察分局室主任、副主任及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推荐;
  (四)事业单位中层干部的人选推荐;
  (五)在省局核定的临时用工人数内人员的聘用及工资福利待遇的确定;
  (六)其他应民主讨论、集体决定的干部人事事项。
  第五条 在财务收支和财务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党政联席会议经过民主讨论,集体决定:
  (一)年度预算、决算及预算各项支出的调整;
  (二)除正常经费外5000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
  (三)市(地)级以上政府奖励给煤监机构的奖金收入及分发;(分发方案要经报省局备案)
  (四)事业单位1万元以上收费及减免;
  (五)固定资产处置;
  (六)事业单位奖金的确定及福利待遇的发放;
  (七)重大工程项目招标;
  (八)其他应民主讨论,集体决定的财务收支和管理方面的事项。
  第六条 在办理行政许可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行政办公会议民主讨论,集体决定:
  (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结果的审核;
  (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延续审查结果的审核;
  (三)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安全专篇)审查结果核准;
  (四)其他应民主讨论,集体决定行政许可方面的事项。
  第七条 在实施对煤矿企业行政处罚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行政办公会议民主讨论,集体决定:
  (一)给予停产整顿、停止生产、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停产整顿、停止生产、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需变更的;
  (三)给予3万元以上行政罚款的;
  (四)作出3万元以上行政罚款决定后拟变更的;
  (五)其他应民主讨论,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事项。
  第八条 在煤矿事故举报和调查处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由行政办公会议民主讨论,集体决定:
  (一)煤矿事故举报的受理、核查及核查结果的处理;
  (二)煤矿事故调查人员的确定;
  (三)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四)其他需要民主讨论,集体决定的有关事故举报调查处理事项。
  第九条 基层领导班子民主议事会议,一般情况下由本单位党组织或行政负责人主持。会议召开之前,按照谁主张,谁主动的原则,党、政主要领导要将需讨论的事项互相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后, 提到议事会议。
  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条 各监察分局(站)、各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领导班子民主议事工作负总责。
  省局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实行的监督。凡是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通报、取消评先晋级优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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