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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莲花水库工程建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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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莲花水库工程建设的通告
(厦府〔2008〕318号)
  为确保厦门市莲花水库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中型水库建设规划的批复》(发改农经〔2008〕627号)精神,决定对莲花水库建设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实物等组织开展登记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用地及水库淹没实物调查工作由厦门市水利局会同同安区政府负责实施。
  二、莲花水库正常蓄水位25.5米,其中林地、草地及荒山杂地征用线按正常蓄水位高程,耕地、园地征用线按5年一遇洪水回水位,移民迁移线按20年一遇洪水回水位,具体范围以埋设永久性界桩为准。
  三、对水库淹没实物调查后,由同安区政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调查者,被调查者和调查者对调查登记结果签字认可并经公示后确认。
  四、被调查的水库淹没实物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必须密切配合厦门市水利局和同安区政府的调查登记工作。未按规定配合登记工作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发布后,禁止在莲花水库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内新建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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