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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类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管理工作,根据《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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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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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49号),规范民用航空企业、机场(以下统称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行为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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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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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为保障飞行安全,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七条,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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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11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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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16)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已于2016年12月8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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