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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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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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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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专业:
本科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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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年限: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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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115012019****3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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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
内蒙古沐瑾律师事务所
本地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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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职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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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区:
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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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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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185 8626 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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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联系: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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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联系: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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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00:01:00 - 23: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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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内蒙古沐瑾律师事务所,内蒙古经济调解员,蒙汉双语服务。
主攻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合同纠纷。
【经典案例】
1、付某涉嫌强奸一案,经过35天的介入,公安机关最终撤案。(无罪)
2、张某涉嫌高利转贷罪案,检察机关不起诉。(无罪)
3、李某故意伤害案(轻伤二级),检察机关不起诉。(无罪)
4、郅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检察机关不起诉。(无罪)
5、洪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
5、马某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案,获得缓刑。(减轻)
6、胡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二审争取改判。(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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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理念
内蒙古沐瑾律师事务所,内蒙古经济调解员,蒙汉双语服务。
经典案例:
1、付某涉嫌强奸一案,经过35天的介入,公安机关最终撤案。(无罪)
2、张某涉嫌高利转贷罪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
3、洪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
4、李某故意伤害案,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
5、马某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案,获得缓刑。
6、胡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一审立功情节未被采纳,二审争取改判。(从轻)
律师优势
内蒙古沐瑾律师事务所,内蒙古经济调解员,蒙汉双语服务。
经典案例:
1、付某涉嫌强奸一案,经过35天的介入,公安机关最终撤案。(无罪)
2、张某涉嫌高利转贷罪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
3、洪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
4、李某故意伤害案,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
5、马某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案,获得缓刑。
6、胡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