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李开辉律师
李开辉律师
查看主页
16
条案例
刑事辩护
50%
8条
交通事故
12%
2条
合同事务
12%
2条
综合专长
6%
1条
损害赔偿
6%
1条
建设工程纠纷
6%
1条
行政类
6%
1条
刑事辩护(8)
交通事故(2)
合同事务(2)
损害赔偿(1)
建设工程纠纷(1)
行政类(1)
综合类型(1)
“XXX”境外系列开设赌场罪判决
律师价值:X峰取得的量刑结果是经律师与案件承办人多次沟通的结果,刑事案件在办案中需要与案件承办人多沟通交流,争取对当事人有利的量刑结果。
刑事辩护
被告
蔡X开设赌场案之缓刑
律师价值:办案过错中要多和案件承办人沟通,及时提交法律意见,检索本院法官同类案件判例,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量刑。
刑事辩护
被告
张XX故意杀人案经辩护成功判处无期徒刑
律师价值:生活中相互谦让,莫让悲剧发生在亲人间。
刑事辩护
被告
袁X涉嫌强奸案经辩护判处缓刑
律师价值:真爱家庭,拒绝不良道德诱惑
刑事辩护
被告
尹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量刑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律师价值:量刑方面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比较少见
刑事辩护
被告
顾X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律师价值: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主动缴纳罚金,且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
刑事辩护
被告
刘XX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
律师价值: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宏超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宏超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从轻处罚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宏超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事辩护
被告
代理夏xx流窜盗窃案-认定入室盗窃证据不足成功将九年量刑减少到七年
律师价值:辩护人提出,指控夏林伟在驻马店这一起盗窃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该起指控虽有被害人轩真真的报案陈述,和同案犯张卫国看见夏林伟和石小刚在车上数钱的供述,但盗窃的时间、地点均无法查实,且被告人夏林伟一直予以否认该起盗窃,故公诉机关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指控该起犯罪事实证据不足,辩护人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该笔入室盗窃47665元不予认定,由将刑期由9年减为7年。
刑事辩护
被告
陈XX与尚XX、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律师价值: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陈秀凤经济损失521160.63元(总损失641160.63元-先期垫付120000元=521160.63元); 二、原告陈秀凤退还被告杨正伟先期垫付款20000元; 三、驳回原告陈秀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交通事故
胜诉
原告
XX公司、贾义林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律师价值: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通事故
被上诉人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劳务合同纠纷案
律师价值:代理花xx申请检察院对原判进行检察监督,经不懈努力检察院对本案提起抗诉,进而再审,再审成功撤销原判决,最终获得胜诉。
合同事务
胜诉
申请人
河南XX公司与熊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律师价值:被告熊心海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垫付的工程款1179567元及利息(以1179567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合同事务
胜诉
原告
熊X、卢X与黄X谈话“黄X死亡”案——法院判决熊X、卢X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律师价值:他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的与正常交流谈话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谈话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例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于“死者为大”传统思想支配下的裁判理念予以否定。
损害赔偿
胜诉
被告
叶XX与河南XX公司、李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律师价值:被告河南时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李新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照付质保金、材料款、工程款13553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553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照年利率15.4%计息)
建设工程纠纷
胜诉
原告
二法院审撤销商城县公安局、商城县人民政府治安管理处罚行政争议一案
律师价值:成功撤销一审对代理当事人刘X不利的行政判决
行政类
上诉人
商品房营销策划代理合同纠纷
律师价值:信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信阳市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代理佣金人民币470373元。
胜诉
原告
律师咨询
>
找律师
>
河南律师
>
信阳律师
>
李开辉律师
>
李开辉律师案例列表
请确认咨询信息
温馨提示:若脱离平台进行转账或付费将不受平台保障
电话咨询
律师
深度沟通20分钟,问题解决率99%
解答不限次数,服务时间内无限次追问
律师一对一电话服务,提供专业指导建议
服务类型:
联系电话:
手机号已加密,律师将无法获取您的真实手机号
若律师未及时响应,平台将推荐优选律师为您服务
推荐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