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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畅律师

天津-和平区 主办律师
债权债务征地拆迁行政类
陈思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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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件案例

县政府主动撤回上诉,助力被上诉人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得以保障
我的价值:征收补偿诉讼中,作为行政机关的上诉人主动撤诉之情况并不多见,并且在裁判文书中载明“按照法定程序给予征收补偿”的更不多见。本案中被上诉人房屋位于某高速公路建设范围内,但是征收方迟迟没有给予补偿安置,被上诉人无奈之下只得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判决某县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情况下,某县政府却提起了上诉。行政二审诉讼中,经过组织调解和调查,最终上诉人主动撤回上诉,被上诉人获得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得以保障。
上诉人撤诉 被上诉人
信息公开答复不仅要准确更要及时,回复超出法定答复期限被确认违法
我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于信息公开的答复不仅要准确合法,更要及时有效。时效是衡量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因素之一,程序正义亦是行政诉讼所追求的目标,正如本案中被告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超出法定答复期限属于违法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胜诉 原告
土地遭受非法破坏县公安局不履职,法院判决限期履行
我的价值:公民合法使用的土地遭受非法侵害和破坏,公安机关有保护公民人身和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法定职责,对于公民以电话、书面等形式的报警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理,并依法调查履行职责,不能推卸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胜诉 原告
评估机构无资质,征收补偿有遗漏,补偿决定被撤销
我的价值:房屋征收补偿,离不开评估这一重要程序。评估机构以及评估程序是否合法会严重影响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本案中评估机构不具有评估资质,原告通过调取评估机构准入名录,向法院提交了重要证据,最终赢得了案件的胜诉。
胜诉 原告
四川龙女士等人与某街道办确认强拆违法案
我的价值:征收中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且必须遵循法定的征收程序。在尚未补偿安置到位,亦未作出合法合理的补偿决定或者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前,一般不得实施强制拆除,即使是违建也要合法认定和合法拆除,未经认定不得直接拆除。精准的确定拆除主体和准确的运用法律规定,仔细审查分析被告的证据,往往是行政强拆案件能够胜诉的关键。
胜诉 原告
湖南宁女士等3人与某区政府集体土地上房屋强制拆除纠纷案件
我的价值: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实施的房屋拆除行为,是否均不属于行政强制拆除不能一概而论,本案中正是结合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内容,综合考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使得房屋拆除得以顺利进入实体审查。
获得改判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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