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工程结算材料存在瑕疵,发包方以混淆工程施工内容等方式进行抗辩,代理律师拨云见日,化繁为简。
律师价值:原告安徽某建设公司(承包人)与被告合肥某建筑安装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某分包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形成工程决算单(被告盖项目部章),后被告未按决算单支付工程款。因原告现有证据存在瑕疵,不能充分反映工程结算情况,且被告抗辩已通过向原告承包的另一个工程支付款项履行了本案的付款义务,并当庭提交大量证据,本代理律师当庭迅速浏览材料,洞察了对方混淆案件事实的意图,向法官陈述本案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及履行情况,使本案的工程款本息均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