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获判经济补偿金450000元。
律师价值:2014年郴州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郴州某项目部”的名义(刘*个人签名)与甲方**组安置户(组委会成员签名)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5月15日-2015年元月15日的《拆迁安置施工合同》。随后刘*将工程转包给了胡*而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了谢**。
2015年4月份,吴**为业主张*搞外墙粉刷。由于连日多雨吴**等六人受雇另一业主段**为其搞室内墙粉刷,后天气好转,2015年5月25日李**共六人为张**安置房施工,由王*操作谢*提供给张*施工用的升降机展开升降作业时不幸钢丝绳断裂,将站在升
劳动工伤
胜诉
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