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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27件案例

傅XX与刘X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我的价值:傅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
支x萍等与杨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我的价值:支x萍与侯x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
石X与王X等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我的价值:石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
邢X1与邢X2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我的价值:邢某1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108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108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胜诉 上诉人
靳X1等与胡X1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我的价值:靳某1、方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
武X4等与武X5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我的价值:武某1、武某2、武某3、武某4的上诉理由无法律及事实依据,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
崔X等与张X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我的价值:王某1、崔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
梁X3等与梁X5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我的价值:梁某1、梁某2、梁某3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胜诉 上诉人
孙XX与王X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我的价值:本案中,1995年拆迁时,原告确系被安置人,但从该房屋中搬离并未实际居住,涉案房屋在当时作为安置用途,将郑某登记为承租人,而原告并未提出异议且脱离对涉案房屋的实际控制距今已二十六年,在茹某于2015年去世时原告仍未提出任何异议距今也已六年,且涉案房屋按照房改房以成本价出售过程中,原告亦未出资;在该房屋权利变动的各阶段,原告在行使权力方面均处于消极状态,现该房屋性质已经发生根本改变,原告之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维持原判 被告
董XX与郭XX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我的价值:董x安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维持原判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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