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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件案例

孙XX与王X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我的价值:本案中,1995年拆迁时,原告确系被安置人,但从该房屋中搬离并未实际居住,涉案房屋在当时作为安置用途,将郑某登记为承租人,而原告并未提出异议且脱离对涉案房屋的实际控制距今已二十六年,在茹某于2015年去世时原告仍未提出任何异议距今也已六年,且涉案房屋按照房改房以成本价出售过程中,原告亦未出资;在该房屋权利变动的各阶段,原告在行使权力方面均处于消极状态,现该房屋性质已经发生根本改变,原告之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维持原判 被告
沉迷过往止步不前 为女方追回全部男方借款
我的价值:2019年7月,林女士至家理律所委托,希望能够获得孩子抚养权并拿回自己和母亲借给男方的两笔借款。易轶律师团队了解到,男方在婚内因个人婚前债务和房屋装修,曾分别向林女士母亲和林女士借款,两笔借款总额总计35万元,并签署两张借条。第一次开庭时,男方打定主意要离婚,主张其婚内分别向女方林女士及林女士母亲所借的35万元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考虑到林女士的情感诉求,在征得林女士同意后,易轶律师团队在准备证据应对庭审的同时,也多次联系男方和办案法官,表达了调解的意愿。
达成和解 原告
离婚未处理共债女方翻脸不认 助男方成功认定200万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我的价值:易轶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卫先生进行了深入地交谈,并结合卫先生与女方的离婚判决书全面、细致了解了案件详情。针对这笔200万元的借款,易轶律师团队对卫先生的所有债务往来、支出及借款用途进行了详细梳理,并制作成表格。在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之后,易轶律师团队连续三次面见法官,并针对“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递交了大量证明材料。
胜诉 被告
确认复婚协议无效纠纷:引法据典,家理律师成功确认限制婚姻自由条款无效
我的价值:接受委托后,家理律师仔细研究了《复婚协议》,发现该协议第一条第二款关于财产的约定,限制了双方的离婚自由,可从该点突破,先确认该条款无效,保住厉先生的一半房产权益。,家理律师在庭上从立法目的、法律渊源及现有案例的角度据理力争,法官支持了我方诉求。
胜诉 原告
情法并举,家理律师为非婚生女追回20余万抚养费
我的价值:家理律师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以法院调解书的形式确定抚养费的实际数额,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抚养费数额,而且免除了将来履行不能的风险。
达成和解 原告
女方频繁往返中XX两地躲避离婚,助男方在国内解除婚姻关系
我的价值:作为专业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对于类似吕先生这种涉外离婚案件,我们已经形成了一套标准办案流程。办案律师将起草好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等材料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远在美国的吕先生,并克服时差困难,实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指导吕先生在美国当地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胜诉 原告
岳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为男方追回女方控制的卖房款
我的价值:离婚诉讼第一次开庭时,办案律师将大部分售房款目前由贾女士掌握的证据提交法院,贾女士此时意识到诉讼形势对己方不利,便唆使父母提起分家析产之诉。在分家析产之诉中,办案律师完整举证了贺先生在首付款和还贷上均有出资,否定了对方要求分割房产的依据。随后在离婚诉讼中,办案律师将诉讼方向锁定在追回贾女士持有的卖房款上,最终为贺先生追回大部分财产,并为日后追索320万债权奠定了有利的基础。
胜诉 原告
以父母之名参与房改,为实际购房者保住五分之三房产
我的价值:办案律师发现郭大哥虽然很无辜,但是目前房产登记在郭大爷名下,郭大哥处于十分不利的法律地位,办案律师决定以实际居住、借名参与房改等方向寻求突破。随即,办案律师多次前往郭大爷单位、房管局等处调查取证,并请郭大爷生前的同事、战友等证人出庭作证,证明郭大爷当初同意郭大哥借名参与房改,且郭大哥一家一直实际居住该房屋。在法庭上,办案律师请求法院从情理出发,充分考虑郭大哥一家居住问题,结合房产多年来的实际居住情况等,作出符合情理法的判决。
胜诉 被告
搁置众多财产争议,为男方先行保住三套房产
我的价值:办案律师介入案件后,发现何女士涉嫌转移夫妻共同存款数十万元,通过贱卖车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约10万元。出于限购政策考虑,冯先生希望至少获得1号、3号房产,但冯先生手头并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高额折价款,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办案律师主动与何女士沟通,了解其经营的公司急需注资,建议何女士放弃房产,并给予冯先生一定时间筹款。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双方同意搁置情感和其他财产的争议,先期解决婚姻和房产分割问题,提前为冯先生保住房产,并结束了这段煎熬的婚姻。
达成和解 被告
男子婚变险分割父母养老房,律师情法并举解困境
我的价值:办案律师深知此案若办理不当,两位年迈老人的晚年生活将困苦不堪,因此深感责任重大。办案团队一方面多次主动与法院沟通案情,另一方面不辞辛苦地多次前往银行、房管局调取当年购房的出资、登记情况等证据,完整地证明出资全部来自曹大爷夫妻。在法庭上,当案情审理陷入胶着时,办案律师从生活情理出发,陈述曹大爷当初将50%房产份额登记在儿子名下,是为方便孙女上学,同时请求法院为两位老人的晚年生活考虑,作出驳回费女士诉讼请求的判决,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胜诉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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