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信息
-
姓名:
冯乃平
-
性别:
女
-
执业年限:
12年
-
执业证号:
142012012****6667
-
执业律所:
湖北振同律师事务所
-
办公地区:
湖北-武汉-江汉区
-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中国民生银行大厦48层4801-02单元
导航
-
联系电话:
181 0866 1092
-
工作时间:
06:00:00 - 22:00:00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展开全部
律师简介
武汉--- 冯乃平律师--湖北振同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18108661092
中共党员
自2012年执业以来专攻刑事辩护业务,先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主要擅长经济金融犯罪、职务犯罪、传统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刑事辩护。
拥有丰富的刑事工作经;验,熟悉公、检、法、司等机关办案流程;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
部分代表性案件
【公安机关撤销、解除强制措施的案件】
1、张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张某某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最终公安机关解除了对张某的刑事强制措施。
2、张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张某某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最终公安机关解除了对张某的刑事强制措施。
3、邵某涉嫌走敲诈勒索罪: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邵某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最终公安机关解除了对邵某的刑事强制措施。
4、孙某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最初以孙某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为由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势措施。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孙某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公安机关又以孙某涉嫌诈骗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最终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公安机关解除了对孙某的刑事强制措施。
5、孙某涉嫌解故意编造、故意传播信息罪: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张某某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最终公安机关解除了对孙某的刑事强制措施。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案件】
孙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孙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张某涉嫌保险诈骗罪: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张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法院从轻判处的案件】
刘某集资诈骗罪: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公诉机关公诉的罪名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刘某获得轻判。
史某挪用公款罪: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对其判处缓刑。
邢某滥用职权、贪污罪: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对其判处缓刑。
董某贪污罪: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对其判处缓刑。
华某诈骗罪: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对其判处缓刑。
刘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对其判处缓刑。
邓某开设赌场罪: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对其判处缓刑。
王某开设赌场罪: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对其判处缓刑。
崔某敲诈勒索罪:法院部分采纳辩护意见,对其判处缓刑。
任某毁灭伪造证据罪: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对其判处缓刑。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王某故意伤害罪:二审法院全部采纳辩护意见,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
岳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审法院全部采纳辩护意见,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
本人的执业理念是:做好律师,先做好人,让每一个当事人罪刑相当,是我从事法律工作第一天定下的奋斗目标。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自由甚至身家性命,做刑事辩护必须认真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仔细阅卷,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寻求真相,提供精准有效的辩护。
展开全部
律师执业理念
本人的执业理念是:做好律师,先做好人,让每一个当事人罪刑相当,是我从事法律工作第一天定下的奋斗目标。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自由甚至身家性命,做刑事辩护必须认真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仔细阅卷,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寻求真相,提供精准有效的辩护。
律师优势
武汉--- 冯乃平律师--湖北振同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18108661092
中共党员
自2012年执业以来专攻刑事辩护业务,先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主要擅长经济金融犯罪、职务犯罪、传统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刑事辩护。
拥有丰富的刑事工作经;验,熟悉公、检、法、司等机关办案流程;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
部分代表性案件
【公安机关撤销、解除强制措施的案件】
1、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