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高某某、某某县梦幻金樽歌舞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律师价值:代理人接受二被告的委托后,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出庭参与本案的一审庭审活动,在庭审中提出:原告公司并非“盛世阳光财富中心”物业管理的经营法人,其无权主张物业费,加之“盛世阳光财富中心”物业管理的经营者至今未给业主提供任何的物业服务,故原告公司主张物业费的主体不适格且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为维护二被告的合法权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最终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护二委托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