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8000多万辩护后获得轻判
律师价值:公诉机关以王某某在2005年至2015年期间,二人以王成荣在信州区经营立白系列产品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通过其自己游说及他人口口相传的形式向费某某、江某某等共计155人借款总金额共计80283865元,认定王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刑辩团队承办律师仔细阅卷及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提出王成亮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与事实、法律不相符,在本案中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并建议法庭轻判。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对其判处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刑事辩护
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