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马兵律师

马兵律师

有团队 主任律师 有顾问单位经验 丰富的专业经验 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律师擅长

合同事务 法律顾问 建设工程纠纷 刑事辩护 公司经营

基础信息

  • 姓名:
    马兵
  • 性别:
  • 学历专业:
    上海大学 硕士 刑法学
  • 执业年限:
    17年
  • 执业证号:
    112012009****0948
  • 执业律所:
    天津鼎坚律师事务所 本地大所
  • 担任职务:
    主任
  • 办公地区:
    天津-河西区
  • 办公地址:
    天津市梅江中心大厦11层 导航
  • 联系电话:
    139 2002 3672
  • 微信联系:
    13920023672
  • 工作时间:
    00:00:01 - 23: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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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天津鼎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
上海大学刑法学硕士;
原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讲师;
教学经历
马兵律师曾任职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从事刑法学教学工作以及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刑辩律师职业,多年的执教经历和律师执业经历使马兵律师具备了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讲学经历
2016年1月赴美国纽约大学参加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
2017年12月在北京参加北方律师论坛并发言;
2019年11月在天津市律协主办的扫黑除恶专题讲座中做主题发言;
2019年12月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参加“京津冀刑事论坛”并主持分论坛;
2020年6月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参加天津市公检法司“同讲一堂课”活动并发言;
2021年6月在北京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举办的首期“检律同堂——认罪认罚制度理解与适用高级研修班”;
2021年11月在天津市律协宣讲“反有组织犯罪法”
负责编纂天津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培训刑事业务授课大纲,并多次为实习律师授课。
科研成果
马兵律师致力于刑事领域的科研工作,在刑法学理论方面有精深的研究,先后在《人民论坛》、《社会科学论坛》、《犯罪与改造研究》等国家级、省级期刊发表数十篇文章。
执业经历
马兵律师注重收集和精研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各级公检法会议纪要、指导意见以及常用重要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指导案例;注重跨学科、跨专业、团队化、精准化的方式办理刑事案件。在办理走私、知识产权、金融、涉税、商业贿赂、职务犯罪等领域多有建树,办理了一大批具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大案、要案。
主要办案业绩摘录
一、被告人完全无罪案件:
1、刘某合同诈骗案,滨海新区法院一审判决无罪,滨海新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不支持滨海新区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一审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张某某诈骗案,天津市蓟县法院一审判决无罪,蓟县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不支持蓟县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一审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3、王某玩忽职守案,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一审判决无罪,河北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不支持河北区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一审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4、何某某合同诈骗案,河北省唐山市中级法院判决何某某合同诈骗罪无期徒刑,上诉后,河北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唐山中院重新审理;唐山市中级法院重审一审判决何某某无罪,唐山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河北省检察院决定支持唐山市检察院的抗诉决定,河北省高级法院二审驳回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一审无罪判决。
5、李某某诈骗案,南开区法院判决李某某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一年,李某某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南开区法院重新审理;南开区法院重审再次判决李某某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一年,李某某再次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判决李某某无罪。
6、孙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天津市津南区法院一审判决孙某某无罪,津南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津南区法院重新审理;津南区检察院在重审期间变更起诉罪名,改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津南区法院经审理再次判决孙某某无罪,津南区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期间,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不支持津南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一审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被告人部分无罪案件:
1、赵某某贪污案,监察机关向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赵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二分检经审理认为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免于起诉,决定起诉贪污罪和受贿罪;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受贿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判决赵某某构成贪污罪一罪。
2、王某某挪用公款案,河西区检察院指控王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和滥用职权罪,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3、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南开区检察院指控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两项事实,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4、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西青区检察院指控刘某涉嫌贪污罪和受贿罪,西青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起贪污犯罪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受贿罪适用法律错误,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5、赵某某合同诈骗案,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两亿余元;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指控罪名有误,改判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6、孙某某非法拘禁、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定检察院指控孙某某涉嫌的故意杀人罪、窝藏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行贿罪定性有误,改判为单位行贿罪。
三、不起诉案件:
1、刘某某职务侵占案,北辰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2、李某洗钱案,河东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3、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4、赵某走私废物案,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5、张某某受贿案,东丽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6、朱某走私废物案,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7、    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宝坻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8、赵某某诈骗案,武清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9、王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蓟州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10、赵某信用证诈骗案,滨海新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11、刘某职务侵占案,北辰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12、武某盗窃案,西青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13、李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东丽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14、孙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西青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15、钱某非法发放贷款案,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16、吴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滨海新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四、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1、刘某某职务侵占案,武清区公安分局对刘某某以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经辩护人辩护,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撤销案件。
2、李某某诈骗案,河东公安分局对李某某以诈骗罪立案侦查,经辩护人辩护,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撤销案件。
3、赵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武清区公安分局对赵某某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辩护人辩护,公安机关撤回案件。
4、王某某职务侵占案,滨海新区公安局对王某某以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经辩护人辩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5、某公司伪造金融票证、虚假诉讼案,广东省佛山市某区公安机关以某公司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经辩护人提起,禅城区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最终撤销案件。
6、李某某诈骗案,山东省某市公安局对李某某以诈骗罪立案侦查,经辩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7、王某合同诈骗案,和平区公安分局对王某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经辩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8、赵某某非法经营案,红桥区公安分局对赵某某以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9、李某某污染环境案,宝坻区公安分局对李某某以污染环境罪刑事拘留,经辩护,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撤销案件。
10、刘某某挪用资金案,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公安局对刘某某以挪用资金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11、刘某某妨害公务案,和平区公安分局对刘某某以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12、周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河西区公安分局对周某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13、朱某开设赌场案,滨海新区公安局对朱某以开设赌场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14、孙某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蓟州区公安分局对孙某以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15、刘某诈骗案,红桥区公安分局对刘某以诈骗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五、免予刑罚处罚案件:
1、王某某玩忽职守案,静海区法院判决免于刑罚处罚。
2、刘某某受贿案,河西区法院判决免于刑罚处罚。
3、孙某某单位受贿案,承德市某县法院判决免于刑罚处罚。
4、王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罚处罚)
六、缓刑案件(部分):
1、李某诈骗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判处缓刑。
2、张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
3、刘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
4、佐藤某某【日】走私废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
5、张某某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
6、万某故意伤害案,红桥区法院判处缓刑。
7、肖某某聚众斗殴案,滨海新区法院判处缓刑。
8、张某某徇私枉法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
9、赵某某贪污案,河北省某县法院判处缓刑。
10、赵某某交通肇事案,武清区法院判处缓刑。
11、陈某某诈骗案,河北省衡水市某区法院判处缓刑。
12、赵某破坏生产经营案,河西区法院判处缓刑。
13、赵某某抢劫案,河北区法院判处缓刑。
14、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判处缓刑。
15、刘某某走私国家禁止出口货物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法院判处缓刑。
16、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天津市河东区法院判处缓刑。
17、李某诈骗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判处缓刑。
18、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判处缓刑。
19、刘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滨海新区法院判处缓刑。
20、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南开区法院判处缓刑。
七、重罪变轻罪案件(部分):
1、王某某职务侵占案,河东区检察院指控王某某涉嫌贪污罪、私刻国家机关印章罪、私刻企业印章罪、私刻军队印章罪等四项罪名,经辩护,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一罪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处缓刑。
2、万某某诈骗案,蓟县法院审理,本案侦查阶段认定诈骗罪,起诉至法院为贪污罪,最终法院判决行贿罪。
3、宋某非法经营案,滨海新区公安局以诈骗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
4、张某非吸案,和平区公安分局以集资诈骗罪对张某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因同案涉嫌集资诈骗罪,案件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辩护,法院认定张某构成自首、从犯,从轻判罚。
5、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汉沽区公安分局以盗窃罪对陈某某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机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法院审查起诉,最终法院判处陈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6、刘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和平区法院审理,经辩护,和平区法院将贪污罪改为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改为挪用资金罪。
7、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承德市公安局以盗窃(军用)枪支罪(十余只)对赵某某刑事拘留,承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经辩护,检察机关将罪名更改为非法持有枪支罪(两只),后将案件指定宽城县法院审理,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判处缓刑。
8、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滨海新区公安局以李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辩护,检察机关以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至滨海新区法院,法院判决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八、重罪轻判案件(部分):
1、陈某诈骗案,东丽区法院审理,东丽区检察院指控陈某诈骗金额6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诈骗金额为1.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2、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案,东丽区法院审理,东丽区检察院指控孙某某虚开涉案金额300余万元,法院认定虚开金额14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3、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南开区法院审理,南开区检察院指控李某涉案金额300余万元,法院认定李某构成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4、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南开区法院审理,南开区检察院指控涉案金额4000余万员,经辩护,南开区法院认定王某某涉案金额20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5、刘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刘某死刑缓期执行。
6、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检察院指控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法院认定走私金额1700余万元,被告人构成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7、陈某走私废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案数量4万余吨,法院认定陈某构成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8、赵某诈骗案,河南省某市法院审理,检察院指控诈骗金额40万元,法院认定赵某构成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9、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审理,检察院指控孙某某涉案金额700余万元,经辩护,法院认定虚开金额30万元,判处缓刑。
10、刘某某绑架案,西青区法院审理,经辩护,法院认定刘某某构成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1、周某某故意杀人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未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二审改判死刑缓期执行。
执业印象
执业以来,马兵律师代理刑事案件数百起,其中很多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包括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死刑案件、故意杀人、毒品、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走私、枪支弹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发放贷款、洗钱、诈骗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承办的大案要案中,大量无罪、不起诉、撤案、多罪名中部分无罪、部分指控不能成立的案件。  
马兵律师凭借一如既往的认真、专业、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良好口碑,许多涉案当事人及家属慕名委托马兵律师作为辩护人。数年来,马兵律师不仅在天津代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办案足迹更是遍布于北京、山东、山西、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新疆、江苏、广东、浙江、河南、湖北等全国各地。正是这种日益精深的业务能力和严谨踏实的匠心精神,使马兵律师获得了当事人、家属以及办案人员的高度认可和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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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理念

天津鼎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上海大学刑法学硕士; 原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讲师; 教学经历? 马兵律师曾任职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从事刑法学教学工作以及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刑辩律师执业,多年的执教经历和律师执业经历使马兵律师具备了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科研经历? 马兵律师致力于刑事领域的科研工作,先后在《人民论坛》、《社会科学论坛》、《犯罪与改造研究》等国家级、省级刊物发表数十篇文章,在刑法学理论方面有精深的研究。 执业经历? ?马兵律师注重收集和精研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各级公、检、法会议纪要,指导意见以及常用、重要的程序法、实体法的指导案例;注重跨学科、跨专业、团队化、精准化的方式办理刑事案件。在办理走私、知识产权、金融、涉税、商业贿赂、职务犯罪等领域案件多有建树。办理了一大批具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大案、要案。 个人业绩(刑事辩护领域) ????一、被告人完全无罪案件: 1、王某合同诈骗案(审理过程:马兵律师代理本案的一审和二审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无罪,后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不支持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二中院裁定检察机关撤回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刘某某诈骗案(代理过程:马兵律师代理本案的一审审理;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无罪,后蓟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不支持蓟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一中院裁定检察机关撤回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3、白某玩忽职守案(代理过程:马兵律师代理本案的一审和二审审理;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后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不支持河北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一中院裁定检察机关撤回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4、冯某某合同诈骗案(代理过程:马兵律师代理本案的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审理;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合同诈骗罪无期徒刑,冯某某提出上诉,经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唐山中院重新审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判决冯某某无罪,后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经过审理,决定支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重审,驳回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一审无罪判决。) 5、王某某诈骗案(代理过程:马兵律师代理本案的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审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一年,王某某提出上诉,经过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撤销南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南开区法院重新审理,南开区人民法院重审仍然判决王某某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一年,王某某继续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过审理,决定支持南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经过律师辩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无罪,该判决为二审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6、王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代理过程:马兵律师代理本案的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笑然无罪,后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将本案发回津南区法院重新审理;津南区检察院在重审期间变更起诉罪名,改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津南法院再次判决无罪,津南检察院再次抗诉,重审二审期间,二分检撤回抗诉,无罪判决生效。) 二、被告人部分无罪案件: 1、曹某某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免于起诉;受贿罪被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无罪,最终仅认定贪污罪一罪) 2、李某某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定滥用职权罪无罪) 3、杨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南开区法院审理,南开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两项事实,律师做部分罪名无罪辩护,最终,法院仅判处一项事实——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 4、某某公司涉嫌伪造金融票证案(经律师无罪辩护,由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职能,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获得成功。) 5、张某涉嫌贪污罪和受贿罪(西青区法院,经辩护,法院认为不存在贪污犯罪事实,判决贪污罪无罪,另外受贿罪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6、孟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涉案金额两亿余元,经辩护,法院认为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起诉书指控罪名有误,改判为伪造企业印章罪) 三、不起诉案件: 1、王某某职务侵占(北辰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2、王某洗钱(河东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本案是在一审判处洗钱罪五年有期徒刑后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经过审理,发现案件事实存在问题,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一审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3、卓某某走私普通货物(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不起诉) 4、王某走私废物(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不起诉) 5、蒋某受贿(东丽区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6、宋某走私废物(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不起诉) 7、何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宝坻区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8、赵某某诈骗案不起诉(武清区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9、叶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不起诉(蓟州区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四、公安撤销案件处理: 1、王某某职务侵占案(武清区公安分局对王作助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经律师辩护,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撤销案件) 2、俞某某诈骗案(河东公安分局,俞亚琴涉嫌诈骗107万元,经辩护人辩护,公安机关认为嫌疑人不存在犯罪事实,撤销案件) 3、胡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武清区公安分局,经侦查,武清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嫌疑人无罪处理) 4、刘某某职务侵占案(滨海新区公安局,经侦查,滨海新区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审查起诉,在滨海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嫌疑人无罪处理) 五、免予刑罚处罚案件: 1、朱某某玩忽职守(静海区法院判处免于刑罚处罚) 2、王某某受贿(河西区法院判处免于刑罚处罚) 3、高某某单位受贿案(承德市平泉县法院判处免于刑罚处罚) 六、缓刑案件: 1、王某某诈骗(东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四年半有期徒刑,二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2、杨某走私普通货物(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刑、涉案税款约1600余万元) 3、孙某某走私货物(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刑,涉案税款约5000余万元) 4、佐藤某某【日】走私废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5、齐某某走私珍贵野生动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6、王某某走私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7、肖某故意伤害案重伤(红桥区法院判处缓刑) 8、万某某聚众斗殴案(原塘沽区法院判处缓刑) 9、秦某某贪污案(宝坻区法院判处缓刑) 10、刘某某徇私枉法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11、董某某贪污案(河北省饶阳县法院判处缓刑) 12、林某受贿案(河西区法院判处缓刑) 13、丁某某交通肇事罪(武清区法院判处缓刑) 14、冀某某诈骗罪(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法院判处缓刑) 15、陈某破坏生产经营罪(河西区法院判处缓刑) 16、李某某敲诈勒索罪(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17、王某聚众斗殴罪(南开区法院判处缓刑) 18、丁某某交通肇事罪(武清区法院判处缓刑) 19、张某某抢劫罪(河北区法院判处缓刑,第一被告,个人抢劫五起) 20、刘某故意伤害罪(东丽区法院判处缓刑) 21、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判处缓刑,检察院指控虚开金额700余万元,经辩护,法院认定虚开金额30万元) 22、李某走私国家禁止出口货物罪(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23、徐某走私普通货物罪(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24、张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七、重罪变轻罪案件: 1、欧某某职务侵占案(河东区法院,检察院反贪经侦查,认定贪污罪、私刻国家机关印章罪、私刻企业印章罪、私刻军队印章罪等四罪,移送审查起诉后,经辩护,起诉时改为职务侵占罪一罪,判处缓刑) 2、于某某诈骗案(蓟县法院审理,本案侦查阶段认定诈骗罪,起诉罪名为贪污罪,最终法院判决行贿罪轻罪) 3、唐某非法经营案(滨海新区法院,本案由侦查阶段的诈骗罪重罪改为非法经营罪轻罪) 4、李某非吸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由侦查阶段的集资诈骗罪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一亿元,最终认定自首、从犯,判处六年有期徒刑。) 5、李某某破坏农用地案(原汉沽区法院,本案由侦查阶段的盗窃罪重罪改为破坏农用地罪轻罪) 6、张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和平区法院,经审理,和平区法院将贪污罪改为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改为挪用资金罪) 7、张某贪污受贿案(西青区法院、经辩护,变更主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事实方面,两起贪污犯罪事实均不予认定;受贿事实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重罪变轻罪。) 8、闫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承德市检察院和宽城县法院,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涉嫌盗窃(军用)枪支罪(十余只),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将罪名更改为非法持有枪支罪(两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9、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后以集资诈骗罪将被告人王某移送滨海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辩护,检察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到滨海新区法院,最终滨海新区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13亿余元,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八、重罪轻判案件: 1、钟某诈骗罪(东丽区法院,电信诈骗涉案金额60余万元,最总认定涉案金额1.5万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2、谢某某受贿罪(唐山市路南区法院,涉案金额一百余万元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终认定立功,判处六年有期徒刑。注:当时的法律规定是受贿金额十万元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东丽区法院,涉案金额300余万元,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终认定14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4、任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南开区法院,涉案金额300余万元,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终认定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5、柏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南开区法院、起诉认定涉案数额4000余万,经辩护重新审计,法院认定涉案金额改为200余万元,判处2年有期徒刑) 6、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90余万元,最终法院认定从犯判处缓刑。注:当时的法律规定是涉案金额50万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7、刘某某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案(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该案当时受到央视东方时空等多家媒体报道,影响巨大,法院最终认定第二被告人刘某某从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8、李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本案一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经辩护,高院改判死缓) 9、徐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滨海新区法院,本案原指控生产销售假药罪一罪,但涉案金额200余万元,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经辩护,被告人涉及两个罪名,但涉案金额大幅度降低,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0、温某走私普通货物罪(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律师做无罪辩护,一审法院大幅度降低涉案数额,检察院指控偷逃税款3000余万元,法院仅认定1700余万元,最终在无罪辩护的情况下法院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11、夏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北辰区法院,检察院指控罪名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由于被告人涉及两个商标,量刑会大幅增加,经辩护,法院判决认定的罪名又改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从而获得轻判) 12、李某走私废物罪(涉案金额4万余吨,数量特别巨大,经辩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3、吴某诈骗罪(河南省登封市法院,检察院指控诈骗金额40万元,法院认定吴某构成从犯,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 法律服务足迹 多年来,马兵律师的法律服务足迹遍及全国各地:天津、北京、山东、山西、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新疆、江苏、广东、浙江、河南、湖北等地,均能看到马兵律师为当事人忙碌奔走的身影。正是这种日益精深的业务能力和严谨踏实的工作态度,使马兵律师获得了当事人、家属以及办案人员的认可和称赞。

律师优势

天津鼎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上海大学刑法学硕士; 原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讲师; 教学经历  马兵律师曾任职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从事刑法学教学工作以及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刑辩律师执业,多年的执教经历和律师执业经历使马兵律师具备了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科研经历  马兵律师致力于刑事领域的科研工作,先后在《人民论坛》、《社会科学论坛》、《犯罪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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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兵律师
  • 天津鼎坚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合同事务 法律顾问 建设工程纠纷
  • 天津市梅江中心大厦11层
天津鼎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 上海大学刑法学硕士;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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