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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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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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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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专业:
天津医科大学
本科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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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年限: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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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1120****1****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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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
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
特色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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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职务: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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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区:
天津-南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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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天津南开区文澜路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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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周阳律师,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曾在某直辖市检察机关工作6年,先后在案管办、公诉科、刑检一部等部门工作。2019年转岗从事律师工作,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曾办理上海“420信用卡套现诈骗”专案、天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骗取落户资格专案、“优贝迪”特大网络传销部督专案等一批重特大专案。
周阳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理念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善以控辩双方思维办理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现专注于刑事辩护、企业合规和商事诉讼等,擅长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主办或参与办理的部分成功案件:
1.邓某盗窃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案。
2.于某某诈骗案(上海“420信用卡套现诈骗”专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
3.张某控告非国家工作受贿案,公安机关不立案,经工作刑事复议阶段撤销不立案决定并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4.乞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案。
5.陈某某盗窃案,经辩护,开庭第二天获捕后缓刑判决。
6.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经辩护,公安机关撤回起诉后解除强制措施。
7.李某某挪用资金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8.乞某控告虚假诉讼案,公安机关不立案,刑事复议维持不立案决定,经工作刑事复核阶段撤销原不立案决定。
9.邢某某故意伤害案,经辩护,检察机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10.赵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天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骗取落户资格专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
11.张某某故意伤害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12.崔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优贝迪”特大网络传销部督专案),全案涉案资金160余亿元,个人涉案13亿元,检察机关量刑四至五年,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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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理念
周阳律师,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曾在某直辖市检察机关工作6年,先后在案管办、公诉科、刑检一部等部门工作。2019年转岗从事律师工作,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曾办理上海“420信用卡套现诈骗”专案、天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骗取落户资格专案、“优贝迪”特大网络传销部督专案等一批重特大专案。
周阳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理念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善以控辩双方思维办理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现专注于刑事辩护、企业合规和商事诉讼等,擅长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主办或参与办理的部分成功案件:
1.邓某盗窃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案。
2.于某某诈骗案(上海“420信用卡套现诈骗”专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
3.张某控告非国家工作受贿案,公安机关不立案,经工作刑事复议阶段撤销不立案决定并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4.乞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案。
5.陈某某盗窃案,经辩护,开庭第二天获捕后缓刑判决。
6.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经辩护,公安机关撤回起诉后解除强制措施。
7.李某某挪用资金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8.乞某控告虚假诉讼案,公安机关不立案,刑事复议维持不立案决定,经工作刑事复核阶段撤销原不立案决定。
9.邢某某故意伤害案,经辩护,检察机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10.赵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天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骗取落户资格专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
11.张某某故意伤害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12.崔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优贝迪”特大网络传销部督专案),全案涉案资金160余亿元,个人涉案13亿元,检察机关量刑四至五年,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律师优势
周阳律师,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曾在某直辖市检察机关工作6年,先后在案管办、公诉科、刑检一部等部门工作。2019年转岗从事律师工作,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曾办理上海“420信用卡套现诈骗”专案、天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骗取落户资格专案、“优贝迪”特大网络传销部督专案等一批重特大专案。
周阳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理念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善以控辩双方思维办理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