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程XX、程X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3)阳刑初字第10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敏律师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XX,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阳信县,汉族,文盲,农民。2003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阳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5日被抓获,同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信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程XX,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阳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5日被抓获,同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信县看守所。


阳信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3)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XX、程XX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X、姜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XX及其辩护人李X、被告人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阳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2月24日夜,被告人程XX、程XX骑自行车窜至阳信县XX,在村民崔X院外的钢结构棚子内盗窃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太子摩托车一辆。


2、2013年3月某日夜,被告人程XX、程XX窜至惠民县XX,在村民张X戊车棚内盗窃价值800元的摩托三轮车一辆。


3、2013年3月27日夜,被告人程XX、程XX窜至阳信县XX,盗窃村民孙X价值2000元的摩托三轮车一辆;后二被告人驾乘上述摩托三轮车窜至翟王镇翟王村,盗窃村民周XX拖拉机斗一辆,价值1000元。


4、2013年4月12日夜,被告人程XX、程XX窜至阳信县翟王镇粉西XX,盗窃村民王XX价值4000元的光明牌柴油三轮车一辆;后二人驾乘上述三轮车窜至河流镇王大村,盗窃村民王XX价值2000元的拖拉机斗一辆。


5、2013年4月15日夜,被告人程XX、程XX窜至阳信县信城街道办事处魏XX,盗窃村民吕X乙价值3000元的摩托三轮车一辆。


6、2013年4月16日夜,被告人程XX、程XX窜至阳信县信城街道办事处段赵XX,盗窃村民史XX价值2000元的时风牌柴油三轮车一辆。


7、2013年4月23日夜,被告人程XX、程XX窜至阳信县河流镇东XX,盗窃村民庞X价值2000元的柴油三轮车一辆;后二被告人驾驶上述三轮车窜至翟王镇二十里堡桥村,盗窃村民杨XX价值3500元的拖拉机斗子一辆。


8、2013年4月某日夜,被告人程XX、程XX窜至阳信县信城街道XX,将村民王XX的拖拉机盗走,后因拖拉机熄火将拖拉机丢弃于村内道路上。


9、2013年5月1日夜,被告人程XX窜至惠民县XX北侧,盗窃村民展X价值800元的两轮摩托车一辆。


10、2013年5月7日夜,被告人程XX、程XX窜至阳信县XX,盗窃村民曾X乙价值2000元的柴油三轮车一辆。


11、2013年5月12日夜,被告人程XX、程XX窜至阳信县劳店镇代XX,盗窃村民张X庚价值2000元的柴油三轮车一辆。


12、2013年5月16日夜,被告人程XX、程XX窜至阳信县信城街道XX,盗窃村民魏X巨力牌柴油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为3167元。


13、2013年5月某日夜,被告人程XX、程XX窜至阳信县金阳街道办事处北香坊XX,在村民张X辛超市附近盗窃其价值2600元的柴油三轮车一辆。


14、2013年5月23日夜,被告人程XX、程XX窜至阳信县XX,盗窃村民沈XX价值1200元的拖排车一辆。


15、2013年5月30日夜,被告人程XX、程XX窜至惠民县XX,盗窃村民刘XX价值3000元的柴油三轮车一辆;后二人驾乘该三轮车窜至阳信县河流镇祁XX,盗窃村民史XX拖拉机斗未遂。


16、2013年5、6月某日夜,被告人程XX、程XX窜至惠民县XX,盗窃村民康X、赵X马车斗各一辆,共计价值1000元。


17、2013年6月23日夜,被告人程XX、程XX窜至阳信县洋XX,盗窃村民刘X丙柴油三轮车一辆,后因该车无法启动而将三轮车丢弃于数百米外的路上。


综上,被告人程XX参与盗窃作案十七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7067元;被告人程XX参与盗窃作案十六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6267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XX、程XX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XX、程XX辩称,起诉书指控的被盗物品价值过高。


被告人程X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的盗窃数额偏高;被告人程XX认罪态度好,愿积极退赔并交纳罚金。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2月24日夜,被告人程XX、程XX骑自行车窜至阳信县XX,在村民崔X院外的钢结构棚子内盗窃价值1000元的太子摩托车一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实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案侦查的情况。


(2)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二份,证实被告人程XX、程XX辨认其在阳信县XX盗窃摩托车的现场。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崔X陈述,证实他的摩托车被盗的时间、地点及该车的价值。


(4)证人证言


证人马X甲证言,证实崔X被盗的太子摩托车价值约1100-1200元。


(5)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程XX、程XX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2、2013年3月某日夜,被告人程XX、程XX窜至惠民县XX,在村民张X戊车棚内盗窃价值800元的摩托三轮车一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


(2)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二份,证实被告人程XX、程XX辨认其在惠民县XX盗窃摩托三轮车的现场。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张X戊陈述,证实他的摩托三轮车被盗的时间、地点及该车的价值。


(4)证人证言


证人何X证言,证实张X戊被盗摩托三轮车的价值约800元。


(5)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程XX、程XX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3、2013年3月27日夜,被告人程XX、程XX窜至阳信县XX,盗窃村民孙X价值2000元的摩托三轮车一辆;后二被告人驾乘上述摩托三轮车窜至翟王镇翟王村,盗窃村民周XX拖拉机斗一辆,价值1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


(2)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四份,证实被告人程XX、程XX辨认其在阳信县XX、翟王村分别盗窃摩托三轮车、拖拉机斗的现场。


(3)被害人陈述


①被害人孙X陈述,证实她的摩托三轮车被盗的时间、地点及该车的价值。


②被害人周XX陈述,证实他的拖拉机斗被盗的时间、地点及该拖拉机斗的价值。


(4)证人证言


①证人封某证言,证实孙X被盗摩托三轮车的价值约2000元。


②证人周X甲证言,证实周XX被盗拖拉机斗的价值约1000元。


(5)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程XX、程XX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4、2013年4月12日夜,被告人程XX、程XX窜至阳信县翟王镇粉西XX,盗窃村民王XX价值4000元的光明牌柴油三轮车一辆;后二人驾乘上述三轮车窜至河流镇王大村,盗窃村民王XX价值2000元的拖拉机斗一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


(2)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四份,证实被告人程XX、程XX辨认其在阳信县翟王镇粉西XX、河流镇王大村分别盗窃柴油三轮车、拖拉机斗的现场。


(3)被害人陈述


①被害人王XX陈述,证实他的三轮车被盗的时间、地点及该车的价值。


②被害人王XX陈述,证实他的拖拉机斗被盗的时间、地点及该拖拉机斗的价值。


(4)证人证言


①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王XX被盗三轮车的价值约4000元。


②证人杨某甲证言,证实王XX被盗拖拉机斗的价值约2000元。


(5)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程XX、程XX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5、2013年4月15日夜,被告人程XX、程XX窜至阳信县信城街道办事处魏XX,盗窃村民吕X乙价值3000元的摩托三轮车一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


(2)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二份,证实被告人程XX、程XX辨认其在阳信县信城街道办事处魏XX盗窃摩托三轮车的现场。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吕X乙陈述,证实他的三轮车被盗的时间、地点及该车的价值。


(4)证人证言


证人封某、张X甲证言,证实涉案摩托三轮车的价值约3000多元。


(5)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程XX、程XX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6、2013年4月16日夜,被告人程XX、程XX窜至阳信县信城街道办事处段赵XX,盗窃村民史XX价值2000元的时风牌柴油三轮车一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


②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被盗三轮车照片各一份,证实被盗柴油三轮车的具体情况。


(2)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二份,证实被告人程XX、程XX辨认其在阳信县信城街道办事处段赵XX盗窃时风牌柴油三轮车的现场。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史XX陈述,证实她的时风牌柴油三轮车被盗的时间、地点及该车的价值。


(4)证人证言


证人毛X证言,证实史XX被盗三轮车的价值约2000元。


(5)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程XX、程XX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7、2013年4月23日夜,被告人程XX、程XX窜至阳信县河流镇东XX,盗窃村民庞X价值2000元的柴油三轮车一辆;后二被告人驾驶上述三轮车窜至翟王镇二十里堡桥附近,盗窃杨XX价值3500元的拖拉机斗一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


(2)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四份,证实被告人程XX、程XX辨认其在阳信县河流镇东XX、翟王镇二十里堡桥南路东分别盗窃柴油三轮车、拖拉机斗的现场。


(3)被害人陈述


①被害人庞X陈述,证实他的三轮车被盗的时间、地点及该车的价值。


②被害人杨XX陈述,证实他的拖拉机斗被盗的时间、地点及该拖拉机斗的价值。


(4)证人证言


①证人孟X证言,证实庞X被盗三轮车的价值约2000元。


②证人马X乙证言,证实两个阳信的男子卖给他拖拉机斗、三轮车的具体情况。


③证人张X乙证言,证实杨XX的拖拉机斗被盗的时间、地点及该拖拉机斗的价值。


(5)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程XX、程XX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8、2013年4月某日夜,被告人程XX、程XX窜至阳信县信城街道XX,将村民王XX的拖拉机盗走,后因拖拉机熄火将拖拉机丢弃于村内道路上。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


②被盗拖拉机照片一份,证实王XX被盗拖拉机的情况。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王XX陈述,证实他的拖拉机被盗的时间、地点、被丢弃的位置及该车的价值约3600元。


(3)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乙同证言,证实王XX的拖拉机价值约3600-3700元。


(4)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程XX、程XX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9、2013年5月1日夜,被告人程XX窜至惠民县XX北侧,盗窃村民展X价值800元的两轮摩托车一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受案登记表一份,证实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展X报案的情况。


(2)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各一份,证实被害人展X的两轮摩托车被盗的现场情况。


(3)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一份,证实被告人程XX辨认其在惠民县XX北头路西盗窃摩托车的现场。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展X、张X己陈述,证实他们的两轮摩托车被盗的时间、地点及该车的价值。


(5)证人证言


证人马X丙证言,证实该起被盗摩托车的价值约800-900元。


(6)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程XX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10、2013年5月7日夜,被告人程XX、程XX窜至阳信县XX,盗窃村民曾X乙价值2000元的柴油三轮车一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


(2)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二份,证实被告人程XX、程XX辨认其在阳信县XX盗窃三轮车的现场。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曾X乙陈述,证实他的巨力牌三轮车被盗的时间、地点及该车的价值。


(4)证人证言


证人曾X甲证言,证实曾X乙被盗的巨力牌柴油三轮车的价值约2000元。


(5)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程XX、程XX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11、2013年5月12日夜,被告人程XX、程XX窜至阳信县劳店镇代XX,盗窃村民张X庚价值2000元的柴油三轮车一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


(2)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二份,证实被告人程XX、程XX辨认其在阳信县劳店镇代XX盗窃三轮车的现场。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张X庚证言,证实他的巨力牌三轮车被盗的地点及该车的价值。


(4)证人证言


证人张X丙证言,证实5月中旬张X庚的巨力牌三轮车被盗,该车的价值约2000元。


(5)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程XX、程XX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12、2013年5月16日夜,被告人程XX、程XX窜至阳信县信城街道XX,盗窃村民魏X巨力牌柴油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为3167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


②收购废旧拖拉机明细一份,证实刘X甲于2013年5月份从被告人程XX处购买三轮车的情况。


③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刘X甲收购三轮车照片各一份,证实被害人魏X的巨力牌柴油三轮车被阳信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并发还的情况。


(2)鉴定意见


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一份,证实被害人魏X被盗的巨力牌柴油三轮车价值为3167元。


(3)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二份,证实被告人程XX、程XX辨认其在阳信县信城街道XX盗窃三轮车的现场。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魏X陈述,证实他的巨力牌三轮车被盗的时间、地点及该车的价值。


(5)证人证言


①证人马X丁证言,证实魏X的巨力牌三轮车价值约3000元。


②证人刘X甲证言,证实程XX和另一男子卖给他一辆蓝色的巨力牌把式三轮车。


(6)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程XX、程XX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13、2013年5月某日夜,被告人程XX、程XX窜至阳信县金阳街道办事处北香坊XX,在村民张X辛超市附近盗窃张X辛价值2600元的柴油三轮车一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


(2)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二份,证实被告人程XX、程XX辨认其在阳信县金阳街道办事处北香坊XX盗窃三轮车的现场。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张X辛陈述,证实他的三轮车被盗的时间、地点及该车的价值。


(4)证人证言


证人马X戊证言,证实张X辛被盗的三轮车价值约2600元。


(5)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程XX、程XX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14、2013年5月23日夜,被告人程XX、程XX窜至阳信县XX,盗窃村民沈XX价值1200元的拖排车一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


(2)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二份,证实被告人程XX、程XX辨认其在阳信县XX盗窃拖排车的现场。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沈XX陈述,证实他的拖排车被盗的时间、地点及该车的价值。


(4)证人证言


证人沈某甲证言,证实沈XX被盗的拖排车价值约1200元。


(5)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程XX、程XX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15、2013年5月30日夜,被告人程XX、程XX窜至惠民县XX,盗窃村民刘XX价值3000元的柴油三轮车一辆;后二人驾乘该三轮车窜至阳信县河流镇祁XX,盗窃村民史XX拖拉机斗未遂。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


②刘XX被盗三轮车照片、发还清单、说明各一份,证实惠民县公安局将涉案双力牌三轮车发还被害人刘XX。


(2)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三份,证实被告人程XX、程XX辨认其在惠民县XX盗窃三轮车的现场;被告人程XX辨认其在阳信县XX盗窃拖拉机斗的现场。


(3)被害人陈述


①被害人刘XX陈述,证实他的三轮车被盗的时间、地点及公安机关将该车发还给他后,他以3000元价格出售的情况。


②被害人史XX陈述,证实她家的拖拉机斗被拉出去50米远后丢弃在村内公路上,在村外公路北侧还发现一辆蓝色三轮车,三轮车上有两辆自行车。


(4)证人证言


证人张X丁证言,证实他花3000元从刘XX处购买一辆三轮车。


(5)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程XX、程XX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16、2013年5、6月某日夜,被告人程XX、程XX窜至惠民县XX,盗窃村民康X、赵X马车斗各一辆,每辆价值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


(2)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二份,证实被告人程XX辨认其在惠民县XX盗窃康X马车斗的现场;被告人程XX辨认其在惠民县XX盗窃赵X马车斗的现场。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康X、赵X陈述,证实他们的马车斗被盗的时间、地点及价值。


(4)证人证言


证人朱某证言,证实康X、赵X被盗的马车斗每辆价值约500元。


(5)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程XX、程XX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17、2013年6月23日夜,被告人程XX、程XX窜至阳信县洋XX,盗窃村民刘X丙柴油三轮车一辆,后因该车无法启动而丢弃于数百米外的路上。


综上,被告人程XX参与盗窃作案十七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7067元;被告人程XX参与盗窃作案十六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6267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


(2)被害人陈述


①被害人刘X丙陈述,证实他家的三轮车被盗的时间、地点及该车的价值。


②被害人张X壬陈述,证实她家的三轮车被盗的时间、地点、价值,及因该车的三角带损坏而被丢弃于数百米外的路上。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程XX、程XX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案事实,还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综合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①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03)阳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被告人程XX于2003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②破案经过一份,证实被告人程XX、程XX系被抓获归案。


③户籍证明二份,证实被告人程XX、程XX的个人信息。


(2)证人证言


证人吕X甲(从事二手车买卖行业)证言,证实涉案摩托车、三轮车、拖排车、拖拉机斗的价值。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XX、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二被告人及被告人程XX的辩护人提出的涉案物品认定价值过高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涉案物品的价值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书予以证实,对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程XX、程XX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程XX有故意犯罪前科,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程XX、程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程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XX


审 判 员  董 蜜


人民陪审员  魏XX



书 记 员  朱XX


  • 2013-12-25
  • 阳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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