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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X与田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阳阳民初字第14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彬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姚X,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彬,山东XX律师。


被告田X甲,农民。


原告姚X与被告田X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彬、被告田X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X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发现被告有发酒疯的习惯,为此,两人经常争吵打架。被告屡教不改,变本加厉。我无法忍受被告的这种生活方式,坚决要求离婚。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田X甲离婚,婚生女田X乙的抚养权依法判决,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婚前个人财产由其带回。


被告田X甲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且有和好的可能,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和我偿还完外债我就离婚,还不完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姚X与被告田X甲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田X乙,现随被告田X甲生活。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阳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饮酒后有时欧打原告,双方经常发生矛盾。自2014年3月起,原被开始分居。原告起诉离婚后,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愿意改正恶习,要求法院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籍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田X甲虽有不良习惯,但其愿意改正,和好意愿强烈,加之双方分居时间较短,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一并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姚X与被告田X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姚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秘秀英


审 判 员  李香玲


人民陪审员  史宗坤



书 记 员  宋XX


  • 2014-06-26
  • 阳信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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