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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XX与中国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 合同事务
  • (2015)沧民终字第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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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XX。


负责人:黄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杨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XX。


委托代理人:朱XX,献县鑫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路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4)献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生效,并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中国XX公司于本调解协议双方签字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路XX5.8万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2014)献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71元,减半收取685.5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刘晓莉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付XX



书记员  李XX


  • 2015-04-08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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