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XX。
负责人:黄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杨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XX。
委托代理人:朱XX,献县鑫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路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4)献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生效,并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中国XX公司于本调解协议双方签字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路XX5.8万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2014)献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71元,减半收取685.5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刘晓莉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付XX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