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
委托代理人郭田,重庆XX律师。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江滨江路118号圣地大厦名义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白XX,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诉被告中XX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杨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春鹏
书 记 员 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