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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与中XX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中区民初字第0127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杨X。


委托代理人郭田,重庆XX律师。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江滨江路118号圣地大厦名义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白XX,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诉被告中XX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杨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春鹏



书 记 员  徐XX


  • 2014-03-14
  • 渝中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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