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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中国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 合同事务
  • (2015)沧民终字第1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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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XX。



负责人:黄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杨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段作如,河北XX律师。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上诉人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4)青民初字第2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XX公司于2015年7月5日前赔偿被上诉人王X各项损失共计539230元(给付方式:上诉人将赔偿款539230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9650元,总计548880元直接汇入王X在中国XX的账户内,账号:62×××60);


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争议,互不追究。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2.5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景岭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付XX



书记员  王XX


  • 2015-06-24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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