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张XX与被告段XX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襄民初字第121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浩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反诉被告)张XX,男,1976年3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浩,河南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段XX,男,1964年12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


原告张XX与被告段XX身体权纠纷一案,本诉原告张XX于2014年9月18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段XX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张XX、反诉原告段XX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本诉原告张XX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反诉原告段XX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霞


审 判 员  岳豪远


人民陪审员  方旭伟



书 记 员  王XX


  • 2014-09-18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