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张XX,男,1976年3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浩,河南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段XX,男,1964年12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
原告张XX与被告段XX身体权纠纷一案,本诉原告张XX于2014年9月18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段XX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张XX、反诉原告段XX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本诉原告张XX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反诉原告段XX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霞
审 判 员 岳豪远
人民陪审员 方旭伟
书 记 员 王XX